《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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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pdf简介: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pdf,全称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规范是针对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建筑设计和防火设计提出的一系列详细规定和要求。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原则、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隔、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爆、防烟、防火涂料、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配置、电气防火、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管理等内容。它旨在确保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在火灾时的安全性,防止火势蔓延,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4年的版本对前一版本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更加全面和科学,适应了现代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建设需要,是建筑设计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pdf部分内容预览:

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m~40m范围内 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顶 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3,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 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与其 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消防水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大型地产项目施工进场前交底资料(招标前与总包单位交流分析),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

7.1.16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按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 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 连续补充的水量。

7.1.17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其

深应保证滑防车的滑 6m。滑防用水与其 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1除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 11、直、直类地上汽车库; 2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4米用汽车专用 5I类修车库。 7.2.2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 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采 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 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一水喷淋系统,泡沫一

质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尔儿 规 GB50151的有关规定: 1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I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 汽车库。

7.2.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

火京统。柠牛数 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 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7.2.5环境温度低于4℃时间较短的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采用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7.2.6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 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2.7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 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8.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 关规定。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 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 应为不燃材料。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增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宣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 应为不燃材料

8.2.1除散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一层汽车 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 分区。

8.2.1除散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的地下一层汽车

8.2.2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且防烟分区不 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 不小于 0. 5m的梁划分,

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 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 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 于表 8. 2. 5 的规定,

表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8.2.6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 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30m。

280℃C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2.8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

2.8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 排烟风机,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GB 7915-1987 陶瓷工业隧道窑热平衡热效率测定与计算方法,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 排烟量的50%。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 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 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险 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Ⅱ、Ⅲ类汽车库和1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NV类汽车库和Ⅱ、Ⅲ、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 路,应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 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 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 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 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9.0.4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 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0.5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 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

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均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 规定。 9.0.7除散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I类汽车库、修车库; 2 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9.0.8气体灭火系统、泡沫一水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的有关规定。 9.0.9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 库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管段范围安保服务招标文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 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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