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50054-2011简介: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4部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它是针对建筑物和构筑物中低压配电系统的专业设计指南。该规范制定于2011年,主要规定了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原则、技术要求、设备选择、安装方式、布线规则、保护措施等内容。
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公用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包括了住宅、商业、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等的电气设计,旨在保障电气安全,提高用电效率,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内容涵盖了配电线路的选择、配电箱(屏)的设置、保护电器的配置、接地和防雷措施、电缆敷设路径和方式等,对低压配电设计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是电气工程设计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必须遵循的重要参考标准。
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50054-2011部分内容预览:
5.1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5.1.1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 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I)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 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 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X级。 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 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可除外: 1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设施; 2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D级 或 IP4X级。 5.1.4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 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 护物;
5.1.4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1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 护物; 2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 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规定的IP×XB级或IP2X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
各分项工程实测实量自检内容及方法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
5.1.6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 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Ⅲ)采用阻挡物 5.1.7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专用 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 能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 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8阻挡物应适当固定,但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208规定的IPXXB级或IP2X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 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N)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B级 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 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 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 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75m;
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 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 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 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75m; 4裸带电体在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 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
IPX×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 算起; 5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 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X×级时,伸臂范围2.5m应 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 尺寸。
图5.1.11伸臂范围(m) 1一平台;2手臂可达到的界限
5.1.1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5.1.1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 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
5.2.1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一41部
衣 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 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采用Ⅱ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5.2.2在使用I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 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 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 间足以引起对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 的电源。
5.2.3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1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 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 距离引人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条~第 3.2.17条的有关规定。 4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
5.2.5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
5.2.5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 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 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 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 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 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R 可商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 路的电阻(2); I。一一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 的动作电流(A)。
5.2.6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 间应有选择性。
5.2.7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 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5.2.8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 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2);
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 大于 5s; 2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
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的 规定。
表5.2.9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5.2.10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 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 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5. 2. 10)
式中:2一一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 抗(2)。 2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 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 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1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
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 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5. 2. 11)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2); Re一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2)。 5.2.12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 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2); Re一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Q2)。
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
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
符合规定时GB∕T 17670-2008 天然石材统一编号,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5.2.14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 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5.2.15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 合下式的要求,
(5. 2. 15]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 (0)
5.2.16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 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 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 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 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 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5.2.19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 发出报警信号,目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5. 2. 19)
Ra I.≤<50V
式中:I.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次接地故障的故障 电流(A)《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方法 GB/T35169-2017》,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 阻抗值的影响。 5.2.20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