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设备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服务指南(2020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简介:
"设备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服务指南(2020版)"是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编纂的一份专业指导文件。这份指南主要针对设备监理行业,旨在为设备监理人员提供关于职业责任保险的详细信息和服务指引。
该指南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与解释:对设备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覆盖范围和责任范围进行明确,帮助从业人员理解其在签订合同和进行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保障。
2. 保险需求分析:针对设备监理工作的特性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指导如何评估和选择适合的职业责任保险方案。
3. 保险条款解读:对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帮助从业人员理解保险保障的具体内容和限制。
4. 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如何通过购买保险来管理和降低职业风险的建议。
5. 操作流程与服务:介绍如何购买和维护保险,以及在发生保险事件时的索赔流程和步骤。
6. 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帮助从业人员理解和应用保险知识。
7. 法律与合规:提供关于设备监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法规的解读,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这份指南是设备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工具,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职业责任保险,保护自身和企业的权益。
设备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服务指南(2020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部分内容预览:
承保公司 3 二、保险方案 三、投保须知 四、理赔须知 8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9 六、服务小组 .11 附件1保险条款 12 附件2.投保单 20 附件3.客户信息补充单 22
(二)行业优势 中国人保的历史就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缩影。在70年的历史演化中, 中国人保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和责任,为中国保险市场培育、保险 人才培养、保险技术升级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国家强盛、人民幸福发挥了积极作用。六十七载不缀奋进,中国人保谱写 了民族保险业的壮阔史诗。 2018年中国人保财险保费收入3880亿,在亚洲非寿险公司中排名稳 居第一,在全球上市财产险公司中排名攀升至第2位。总资产突破5000 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继续保持充足Ⅱ类水平。人保公司已经从一家传统 的保险企业成长为全球财险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商业保险企业。 人保公司拥有以下六大行业优势:
(一)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保险条款(附件1) (二)地域限制 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 (三)投/被保险人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单位 (四)保险期间 一年 (五)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 (六)免赔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RMB3,000.00或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 (七)特别约定 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该保单保费计算基础为被保险人年度设备 里总收入,即保费=年度设备监理总收入*费率,被保险人年度设备监理 文入为元。 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该保单承保被保险人已开始监理的项目,但 主投保之前需提供已开始监理项目未出险证明。
3)兹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 在履行设备监理合同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其所监理 的设备工程项目的被监理单位的财产损失,由被监理单位在保险期间内向 申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 责赔偿。出险时,由监理公司向保险人提供设备监理委托方、被监理单位、 监理公司之间签订的与委托监理业务相关的采购合同或是服务合同。 4)兹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未履行设备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应尽义务造成委托 人经济损失的,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5)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委托人或被监理 单位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后,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成的专家调查组 负责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出具书面意见,
(一)投保资料 1)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单位近三年的监理收入 2)公司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发票开票信息 4)客户信息补充单(模板见附件2) 5)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模板见附件3) (二)投保管理 1)投保人《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 JGJ340-2015》,指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单位。投保人负责确认保险方 案、投保手续办理及保费缴纳工作; 2)华泰保险经纪负责协助投保人完成投保与缴费工作。 (三)投保管理流程 1)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对近三年监理收入进行统计,起保前 两个工作日将投保资料收集完整发送给华泰保险经纪; 2)华泰保险经纪组织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 3)保险公司将保单及保费发票递送至华泰保险经纪,由华泰保险经 纪为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分别递送保险单及保费发票; 4)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5)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和华泰保险经纪为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单 立提供各项保险日常服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保 险合同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如未能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 务,将可能导致有关保险单无效。被保险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诚信义务 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保险人提出的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 说明或描述。索赔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保证任何索赔是真实有效的 否则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二)交纳保费义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应根据保单及批单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 费。 (三)防灾防损义务 被保险人应自费采取合理必要的预防灾害事故发生的措施,包括认真 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灾防损建议,谨慎选用工作和 技术人员,遵守有关安全法规(特别是与消防、劳动保护、环保等有关的条 列)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出险索赔义务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应: 1.根据保险单服务条款的规定通知保险人、并在合理时间内(以不影 响责任及损失认定为准)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
或其他必要的方式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迅速把受伤人员送往邻近医院(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但紧急 请况下不在此限)诊治,必要时,应对受伤人员进行相应的急救及护理。 4.根据保险单服务条款的规定,在损失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保留事故 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5.根据保险单服务条款的规定,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和单据。 (五)不私自承诺义务 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未获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前,不要对索赔方做 出任何责任承诺,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若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请行使 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 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 (六)如实告知义务 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向保险人申报任何可能会改变风险因素的变化 持别是当该变化可能引起保险责任凤险增加时,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 通知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并视情况增加一切必要的防范风险的措施
附件 1 保险条款
GB 7586-1987 液压挖掘机试验方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 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 立,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 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 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委托的顾问、承包人、分包人或代 理人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 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 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未能对提供专业服务的成本做出准确预估而导致的损 失; (四)与被保险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被保险人之间提出 的赔偿请求; (五)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 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恢复费用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 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时间 为准。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时间 为准。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点 成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DB14/T 1727.1-2018标准下载,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点 成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 提供专业服务范围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 投保单。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预付保 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保险期间内实际营 业收入总额计算实际保险费,并对预付保险费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但实 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 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