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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pdf简介: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对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所实施的一种专业资格管理。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或地方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旨在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
在中国,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包括甲级、乙级、丙级等,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编制能力。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工作业绩等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规划编制的复杂程度和业务范围,对单位的资质进行分类。 2. 资质申请条件:包括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设备配置等。 3. 资质审查与管理:规定了资质的申请、审核、延续、变更、注销等流程,以及对不合格单位的处理方式。 4. 业务范围:规定了不同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可以承担的项目规模和类型。
通过这样的资质管理,可以确保城市规划的编制质量,防止无资质或资质不全的单位进行不规范的规划活动,对于保障城市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pdf部分内容预览: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 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 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 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抢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BS 4147-1980 Specification for bitumen-based hot-applied coating materials for protecting iron and s,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 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 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 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 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廊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 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 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 以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 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