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钢规》7.1.1条:“截面塑性发展系数抗震设计时宜取1.0”,这条规定是否只针对民用高层钢结构建筑,工业厂房或者多层钢结构房屋考不考虑此条?
答:《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2015》规定:
7.1.1 梁的抗弯强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x——梁对x轴的弯矩设计值(N·mm);
Wnx——梁对x轴的净截面模量(mm3);
γx——截面塑性发展系数,非抗震设计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抗震设计时宜取1.0;
f——钢材强度设计值(N/mm2),抗震设计时应按本规程第3.6.1条的规定除以γRE。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2017》
6.1.2 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工字形和箱形截面,当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为S4或S5级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取为1.0,当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为S1、S2及S3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工字形截面(x轴为强轴,y轴为弱轴):γx=1.05,γy=1.20;
2) 箱形截面:γx=γy=1.05。
2 对其他截面可按本标准表8.1.1采用。
3 对需要计算疲劳的梁,宜取γx=γy=1.0。
结论:需要考虑此条,即抗震设计时宜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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