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工程结构检测鉴定?

 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工程结构检测鉴定?带着这个问题,整理了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国家、行业,协会标准规范中相关内容,罗列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2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2015年9月1日实施)

10.2.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1年7月1日实施)

3.7.1 既有结构延长使用所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1.0.3 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结构检测或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或《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2012年8月1日实施)

 1.0.3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别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1996年5月30日施行)

1.0.3 钢结构加固前,应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2009年8月1日施行)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009(2009年9月1日施行)

3.0.1 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所有过火房间和整体建筑物。对于有垮塌危险的结构构件,应首先采取防护措施。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 220:2007(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3混凝土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耐久性评定:

1 使用时间较长的结构;

2 使用功能或环境明显改变时;

3 已发生某种耐久性损伤的结构;

4 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版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年7月1日实施)

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17-2014(2015年2月1日实施)

3.0.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 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 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3 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2009年7月1日实施)

G.1.2 在下列情况下宜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出现恶化;

4 结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5 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6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年8月1日实施)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2009年5月1日实施)

3.1.1 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 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3) 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1.2 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6 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其中 第3.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烟囱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1056-2014(2015年8月1日实施)

3.1.1 烟囱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严重的腐蚀、渗漏、损伤、变形时;

2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目标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3 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改变,对烟囱安全性不利时;

4 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5 遭受严重灾害或事故后,需要继续使用时;

6 进行工艺改造或改建时;

7 其他需要掌握烟囱可靠性水平时。

3.1.2 烟囱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专项鉴定:

1 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存在局部损伤影响其正常使用时;

3 对防腐层的完好性、耐久性存在疑问时;

4 挡烟墙、积灰平台、排烟筒、支承结构烟道等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5 耐久性评估时;

6 对可靠性存在疑问时。

其中 第3.1.1(1、2、3、4、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2016年12月1日实施)

3.1.2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

1 拟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

2 似进行改造、改建或扩建;

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4 因遭受灾害、事故而造成损伤或损坏;

5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

3.1.3 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

1 对建筑或构筑物进行大规模维修或装饰装修;

2 正常使用中例行检查、维修时,发现劣化或损伤迹象。

3.1.4 当钢结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宜进行专项检测与鉴定:

1 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振动;

2 存在疲劳问题,影响疲劳寿命;

3 遭受火灾影响或损伤。

其中第3.1.2条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2004年14月1日实施)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 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1 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2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鉴定;

6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鉴定;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2013)(2013年9月1日实施)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测:

1 涉及结构工程质量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 对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测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 对结构实体质量有争议;

4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要分析事故原因;

5 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的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6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结构性能检测:

1 混凝土结构改、改造、加层或扩建;

2 混凝土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3 混凝土结构使用环境改变或受到环境侵蚀;

4 混凝土结构受偶然事件或其他灾害的影响;

5 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结构使用期间的鉴定。

《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2010)(2011年6月1日实施)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在建钢结构进行检测:

1 在钢结构材料检查或施工验收过程中需了解施工质量状况;

2 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3 对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以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既有钢结构进行检测:

1 钢结构安全鉴定;

2 钢结构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的鉴定;

6 对既有钢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争议。

《砌体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2012年3月1日实施)

3.1.1 对新建砌体工程,检验和评定砌筑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9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检测和推定砌筑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砖强度或砂浆试块的检验结果有怀疑或争义,需要确定实际的砌体抗压、抗剪强度。

3 发生工程事故或对施工质量有怀疑和争义,需要进一步分析砖、砂浆和砌体的强度。

3.1.2 对既有砌体工程,在进行下列鉴定时,应按本标准检测和推定砂浆强度、砖的强度或砌体的工作应力、弹性模量和强度:

1 安全鉴定、危房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

2 抗震鉴定。

3 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  房屋改变用途、改建、加层或扩建前的专门鉴定。

还些一些情况,上述内容未谈及,比如:什么时候做危险房屋的鉴定?请参考如下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6-2016(2016年12月1日施行)

《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2014(2015年8月1日实施)

另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年8月1日实施)3.4节、3.5节与附录F的内容属第3.1.1条的情况外,也是鉴定的内容,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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