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爆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一般性技术交底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进入隧道内施工作业必须穿反光衣;进入施工现场首先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2、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各施工班组长在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3、严禁打膊赤裸、穿拖鞋上班,作业时根据本工种作业要求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施工作业必须按本工种施工工序进行施工作业,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班组长及现场管理人员。 

5、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保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验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保用品应及时更换,禁止使用。 

6、配合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施工状况应密切关注,如有异常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员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撤离。

针对性技术交底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并有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应撤到不受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地点,安全距离为:①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②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③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在两个开挖面相距200m内时,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通报,以变另一头作业人员撤离险区。 

3、爆破炸材临时存放室,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专职爆破员负责看守;严禁非爆破人员领用或盗取炸材。 

4、洞内每天爆破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爆破时间不得过久。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爆破作业期间(包括领取、临时看守)严禁穿戴纤化衣物及容易摩擦带电衣物。 

5、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7、为防止装药爆破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员应随身携带手电筒(手电筒必须与电雷管进行隔离),严禁用明火照明。 

8、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9、爆破后必须经过不低于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或有毒有害气体等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才可撤除警戒,允许其他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 

10、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当两端开挖面间的开挖距离余8倍循环进尺,或接近15m时,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的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立警戒标志,并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 

11、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12、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周边警戒,待确认所有人在撤离到安全地段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物品运输

⑴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物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⑵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⑶人力运送爆破物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⑷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铵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⑸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运送爆破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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