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多或少都遇到过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往往因为调解结果与预期目标不一致、或对己方不利,从而质疑参与纠纷调解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专家调解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对调解结果满意度低,也会导致调解效率和成功率低。
针对工程造价纠纷这一难题,我们采访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秘书长于振平,于秘分享了协会关于处理纠纷调解的思考和对策。
为什么会产生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多种多样,受工程各阶段影响,纠纷原因也纷繁复杂:
工程造价纠纷多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工程建设周期长,材料供应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协作单位多;同时传统的熟人社会和熟人经济特点,重人情、轻合约的生活习惯,又经常忽视合同的签订,导致一旦环境条件变化,就容易出现纠纷。
我们碰到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施工单位为了承揽业务,先进场施工,后签合同。
在交情上认为和建设单位是朋友,干工程互相放心,签不签合同无关紧要,就是走个形式。对合同造价没有经过仔细分析,感觉别人能干的自己也能干,全凭估计,缺乏对工程造价专业的重视,也不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承诺一切风险都自己承担,到工程结算时感到亏本再找后账。
2、建设单位为了找到最低价格的承包商,让施工单位过度竞争。
特别是在签订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采用标准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频繁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等“专业”的不专业术语,把风险全部让施工单位承担,实际上施工单位不可能带着干粮、垫钱给你干活,所以只要出现价格上涨,就会引起矛盾和纠纷。
3、有些施工单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沉迷于工程索赔的经营思路,投标时一味迎合招标评分办法,以低于正常工程成本的工程造价签订合同,等进场以后,掌握了工程建设的主动权,再通过各种办法向建设方要钱。一旦实现不了提高工程造价的愿望,也会产生纠纷。
4、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施工单位无力垫付。
导致工期拖延甚至停工,从而引发工资拖欠现象;有的建设单位为了延后付款,在工程竣工以后故意拖延工程竣工结算时间,造成纠纷。
纠纷产生以后,施工单位提起工程结算诉讼,往往会引起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提起的反诉,这就产生了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纠纷,案件审判周期越拖越长。有过诉讼经历的单位,都尝到了诉讼的艰难,我们建议,在出现争议的时候,首先找行业调解,尽量不要走诉讼程序。
之前协会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困扰有哪些?
我们XX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从2017年底开始进行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经历了从行业调解到法院特邀调解的过程,遇到的纠纷困扰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首先是人才短缺。
工程造价调解工作对调解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既要懂造价专业,又要懂法律,还要有高超的沟通能力,这样的人才本来就不多,而且大多都承担着单位的重要职务,参加调解的时间受限制。
2、调解程序难以做到绝对公平。
调解员的选择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协会安排调解往往习惯性指定业务熟悉、能力强的调解员,时间一长会发现多数案件都是固定的几个人完成,人员限定范围很小。这几个人的业务调解水平是否真的超出其他专家?协会与这几个调解员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甚至调解意见是否公平、公正等都会受到质疑。
3、调解准备时间长。
XX省法院规定,诉前特约调解的时间只有30天,而调解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讨论并统一意见的过程和当事人沟通协商的过程,实际上从受理案件到指定好调解员,往往需要一个星期,前期准备工作浪费了太长的时间。
4、司法调解的成功率太低。
协会的调解工作分两类:一类是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的调解,成功率高,在80%以上;另外一类是各级试点法院在立案前委派的调解,成功率非常低,2019年只有10%。
启动多元纠纷调解平台以后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
针对于以上的问题,我们想过很多的办法进行尝试,但效果都不是很明显,直到后来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卢副站长沟通,他们推荐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线上平台,经过详细了解后,我们也建设了自己的平台,效果还是很明显的:
1、改善了调解员名册的管理。
有了调解平台,对调解员队伍的管理更新更及时,可以随时增减和评价专家,始终保持调解员名册饱满的工作状态。
2、随机抽取专家更公平。
通过线上发起调解申请,平台会在我们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避免了由具体工作人员仅凭个人爱好选择专家,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3、专家意见有记录可查。
线上工作中,专家意见可以随时发表并予以记录,避免线下会议中因权威人士在场,而过早形成主导意见的局面。同时也可以方便追加专家人数,听取更多人的意见,调解结果更趋于公平。
4、提升了调解咨询效率。
通过平台组织专家,预约调解时间,发起调解会议,可以随时接收问题,准确的找到有时间的“专家”,并迅速召开会议来解决问题。
5、减少了企业运营负担。
企业发起纠纷调解,既要准备大量资料,也要提前预约时间,保证双方按时到达现场。通过线上流程,既可充分准备资料并及时上传,也能减少时间、人力等不必要的成本。
6、纠纷资料存档办结备案。
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成功后,及时总结调解过程,详细记录调解的成功和不足之处,汇总存档调解相关资料,为今后类似造价纠纷方面的调解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及借鉴
下一步,协会准备向全省推广这种线上解决造价纠纷的模式,提升造价管理部门在纠纷调解上的效率,实现专家调解更具有独立性,公平、公开、公正,来体现专业性和权威性。
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对策
虽然协会有便捷的纠纷化解渠道,但还是应该把避免纠纷的产生作为重点,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尽量采用标准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精英们长期实践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具有最普遍的适用性,如果自作聪明,抛开示范文本或者对示范文本进行过多实质性修改,往往会因考虑不周而留下隐患。
2、要特别重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
有些地区聘请咨询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是好的做法,但是以审减额作为计算咨询服务费的依据,将会造成审定的控制价不合理,为后来的施工管理留下隐患。
3、重视签订合同前的清标工作。
以合理低价确定中标单位,除了保证总价合理以外,还要分析重要清单项的综合单价是否合理,通过清标剔除供应商的不平衡报价,尽量减少结算纠纷隐患。
4、依据专业而不是依靠地位优势控制造价。
避免在招标时建设单位盲目压价,签订不平等协议,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又想办法索赔,甚至以停工相要挟。
5、依靠监理工程师将矛盾解决在施工过程中。
监理工程师要承担起现场工程师的职责,坚持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处理现场问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索赔和变更问题,要及时、客观、公正的处理,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避免问题挤压。
6、造价工程师要合理把控工程造价过程。
造价工程师要全面理解和掌握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结算阶段要正确理解合同,不能以收审减费为目标,违背职业道德;遇到纠纷事件,利用专业知识及时化解,尽量促成双方和解,不能鼓动诉讼,促使矛盾升级。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理性看待工程造价纠纷,用科学的理念和技术打造高效服务平台,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今后协会也会加强行业交流,探索多元化的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案,为行业提供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