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工程量清单与定额的关系的要点是什么?

搞清楚并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关系,是具体实行《计价规范》的一个关键。当然,首先还需要分清原先的定额计价与现在所讲的消耗量标准的区别,从而最终处理好操作中的具体问题。首先,我们应该理解的是,现行定额或准备重新编制的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传统观念上的定额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水平、单价、费用定额的项目和标准,而现在谈及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关系中的“定额”,仅特指消耗量水平(标准)。

原来的定额计价是以消耗量水平为基础,配上单价、费用标准等用以计价。而工程量清单虽然也以消耗量水平作为基础,但是单价、费用的标准等,政府都不再作规定,而是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虽然同样是以消耗量标准为基础,但两者区别是很大的。可以进一步理解为,目前政府仍然发布的消耗量标准不仅仅是推荐性的,还应该是过渡性的。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实质是劳动生产率的竞争,而劳动生产率高低的具体表现就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消耗标准,它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消耗量水平,所以在淡化政府定额之后,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定额一一即消耗量标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该抛开政府发布的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而使用企业自己的消耗量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编制出反映企业自己的消耗水平,反映企业实际竞争能力的报价书。

当然,就目前阶段而言,在企业还没有或没有完整的定额的情况下,政府还需要继续发布一些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供大家参考使用。这也便于从定额计价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转移。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广还将有助于进一步淡化政府发布的平均消耗量定额,从而推动企业建立自己的消耗量标准。

其次,要理解工程量清单与定额的关系,还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量价分离”。量价分离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改革中的一个热点,也有些同志认为量价分离是工程造价工作改革的一个标志。一些定额的重新修编或是有一些改革举措的出台,经常会遭遇到这样的提问,“是不是量价分离了”?本来,量价分离所表达的意思,是政府定价已经取消,量价合一的模式必须改革,是对改革的一个总体要求。随着工作的具体化,一些地方的新版定额不再出现基价或合价。这本是一种表现形式,也都引发争议。主张列出“基价”的同志认为,应从方便操作的原则考虑及满足长期的习惯经验。我认为,上述做法从程序步骤上来看是可行的,结果目的也能达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的四统一要求也是能够满足的,这个问题解决了,计价规范和定额衔接上了,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综合单价法将是非常顺利的。

当然,真正贯彻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有一些工作需要做,并应该力争做好。一个是消耗量定额的修编工作:一个是价格信息工作。这两项工作虽是常规工作,也有相当的工作基础,但从推行和贯彻《计价规范》的角度讲,应该对它要求更高,做得更好。

全面施行《计价规范》,还有两项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个是《讨价规范》在招投标阶段的真正贯彻。

招投标工作虽然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为主,但是组成招投标文件的有关造价资料大部分应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如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过渡时期的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等;还有《计价规范》中某些条文内容的具体化等,我们提供的原始资料越完整、越周全,招投标时就可能越顺利、越方便。这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招投标阶段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个就是做好施行的监管工作。

《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在造价管理工作中必须得到切实地执行,以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是否执行和执行情况进{亍监督检查。如何从组织上、制度上、方法上建立起监管体系,是一项新的工作,也需要认真探讨。由此充分说明,地方造价管理部门不是无事可做,而是有许多工作要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形式出台,是一个新事物,作为一个改革探索的产物,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十全十美,也可能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在某些条文的表述,表格的设置等方面还有待商榷。但是它肯定是积极的、健康的和向上的,它对我们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改革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从大局和创新的观点出发,工程造价行业的每个人都应该相信这是一件好事,都有责任在推行工作中尽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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