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42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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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425页.pdf简介: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2021年我国对安全生产法的一次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书共425页,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总则:阐述了安全生产的总体原则、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调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详细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等。

5.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强化了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6. 法律责任: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的执行力度。

7. 附则:包括了法律的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内容。

这部法典的全面修订,体现了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425页.pdf部分内容预览:

级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 验物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 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备案。此外,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居 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 立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 关备案。四、关于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根据本条规定,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 共享,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国一些高危行业 领域经过多年粗放式增长、低水平发展,由于管理体制、监控手段 等原因,相当一部分重大危险源,政府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近些 丰发生的一些事故,也反映出通过高新技术加强监管的必要性。《意 见》提出,应当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 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地方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整合各方资源 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有助于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 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惠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及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和 报告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主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制度 把风险控制在隐惠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本条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本法 总则中有关“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 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增加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双报告”要求;三是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纳人相关信息系统。一、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本条第1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旨在防范化 解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 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高风

况及防范、应急措施,等等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双报告 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惠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 伏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 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隐患主要有三个 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 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 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 非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急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目身难以排除的 隐患。《意见》提出,企业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 健全隐惠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能 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要 逐步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 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隐惠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 技术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工 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惠排查工作。对排查出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SY∕T 4217.2-2018标准下载,建

立事故隐惠信息档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惠,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 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 制度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 买、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 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 攻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 买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 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此外,本次法律 修改还增加了“双报告”制度,即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既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告,又要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三、 重大事故隐惠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惠的危害较大、整改难度大 旦引发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是 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本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惠纳人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通过 相关信息系统,能够帮助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及时掌握企业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加强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隐惠督办的方式,可以采取下达替督办指令或网上公示。对 于某些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 主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 立消除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及时核销。对于迟迟未按期消 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又没有其他客观原因的,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 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敌 急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的评价报告等。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苟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百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 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条是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要求的规 定。 【条文释义】 实际中,有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将员工 宿舍与车间、商店、仓库等安排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为防 正员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盗窃产品而锁闭、封堵经营场所,一 旦发生火灾、爆炸、地震等情况,员工因无法逃生而酿成的事 故屡有发生。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这些行为予以禁止。本条 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39条的修改,将原第2款中的 “锁闭、封堵”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出口”修改 为“出口、疏散通道”。一、对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本条第1 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车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安全距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买践中,确有一些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为 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单 立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一旦发 主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爆炸、中毒、火灾事故,往往曼延迅 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历史上,我国发生了多起 这样的事故。如,2008年12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 岛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1名职工

死亡,10名职工轻伤。2012年10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黄草 波中铁十八局引汉济渭工程项目部生活区某职工宿舍发生火灾 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2021年4月22日 上海市金山区林盛路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 ,造成8人遇难,其中2人为消防救援人员。这些事故的 个共同特点就是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原因就是将生产 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因此,总结现实中血的教总结现实中血的 教训,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单 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上述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 识,拒绝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 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与此同时,生产,经营、使用、储 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距 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达到这个距离的要求,即使发生事故 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二、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要求本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场 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正占用、锁团、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生产 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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