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153-2021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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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2153-2021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pdf简介:

"DB41/T 2153-2021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地方标准发布的标准文件。该文件主要针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设施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提供指导和规范。它详细规定了高速公路沿线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原则、设计要求、工艺选择、设施布局、施工技术、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污水处理工程的科学性、经济性、环保性和可持续性。

该规范适用于新建设的高速公路沿线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也适用于原有设施的改造和升级。通过执行这一标准,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高速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推动高速公路沿线的环保设施建设,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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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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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百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 5设计流量及设计水质 3污水收集系统 污水处理系统 8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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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 27-1999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庆虎、金晨光、崔洪涛、曹豫涛、高晓培、邵鹏、王元庆、赵雅光、邓建绵、 常亚勤、陈栋、张夏红、张璟慧、薛岩文、段梦庆、王洋、余飞、随辰旭、赵钊、郑阳阳、柳师军、赵 凯及、孙欢欢、周要勇、徐丽佳、高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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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适用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设计水 计水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防护和监(检)测控制等。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高速公路沿线各类设施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方 文件。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336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指服务区、收费站、监控通信机构、养护管理工区与超限站以及收费广场等建筑 3.2 污水再生利用 污水回收、再生和利用的统称,包括污水净化再用、实现水循环的全过程。 3.3 推信 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一般指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加工过程,以达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 服务平 和无害化的目的。 3.4 污泥处置

1高速公路沿线各类设施污水处理, 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工程总体规划、环保规划、防洪规划以 工程专业规划为依据,根据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全面论证,达到保 、节约土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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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宜采用在线监测、远程监控等相应的科技手段,提高多站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效率。 4.3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污水的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置。 4.4污水处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4.5应采用雨水和生活污水分流制。 4.6应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周边排放要求,进行技术方案比对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设计方 案、系统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4.7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4.8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应考虑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用水量变化。

5.1.1服务区污水水量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a)污水应包括服务区范围内各建筑的生活生产排水和其他需要处理的污水; b 污水水量的计算应依据服务区不同建筑用水人数及用水定额确定用水量,并核算污水量;进 入服务区的人数可参考类似已运行服务区,当无参考时,可结合主线断面不同类型车流量以 及驶入率进行预估;货车可按照2人/辆~3人/辆,小客车可按照3人/辆~4人/辆,大中客 车可按照20人/辆~40人/辆,使用公共卫生间的人数可按进入服务区人数的45%~65%计,餐 饮的人数可按进入服务区人数的3%~6%计入; C)服务区各建筑污水水量可按公式(1)计算

污水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天(m/d);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值0.4~0.6; B 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值0.9~0.95; Qg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生产给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天(m/d);

污水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天(m/d);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值0.4~0.6; 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值0.9~0.95;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生产给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天(m/d);

5. 1.2 其他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其他设施的污水水量计算应符合GB

Qp=Zα·β·Qa

当缺乏调查数据时,设计水质宜根据主线规模、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确定 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水水质确定,当服务区设置化粪池时,可参考表1规定;其他设施生活污水水质 应符合GB50014。

单位:mg/L.pH值除外

单位:mg/L.pH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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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规定,并应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要求

6.1.2不同排水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预处理: 卫生间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b 餐厅、厨房、加油站废水、汽车维修废水等应经隔油处理后进入化粪池,再进入污水处理 统; c 淋浴废水排水口宜设置毛发聚集器。 6.1.3排水收集系统应收集服务设施全部排水。 6.1.4 室外排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漏、防渗措施。 6.1.5污水系统宜设分流、溢流设施。

污水收集应符合下面要求: a)管路的选择应结合项目所在地总体规划,尽量避免与其他工程相冲突; 管径大小根据水量、中远期规划等合理计算; 污水原则上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若利用现有沟渠,应采取必要的密闭和防渗措施; d)污水应尽量考虑自流排水,管道或沟渠坡度应满足重力自流的要求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应根据排放要求设置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

7.2污水处理系统的形式

7.2.1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处理系统和深度处理及回用系统三个部分。

7.2.1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处理系统和深度处理及回用系统三个部分。 7.2.2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再生水的预计用量等技术经济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处理工 艺应采用格栅+调节池+二级处理+消毒工艺。

7.2.3污水处理系统形式的选择宜参考其处理

a)不大于50m²/d的污水处理系统宜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b)50m²/d~200m²/d的污水处理系统宜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池体; c)大于200㎡²/d的污水处理系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池体进行处理。

7.3污水处理设施设计

7.3.1隔油池应按照设计秒流量进行计算;池内流速不天于5mm/s;配水孔孔口流速应为20mm/s~ 50mm/s;含油污水在池内的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0min;清淘周期宜设为7d;废油应送至有危废处理 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物圳宝区用物圳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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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 420-2013 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DB41/T 2153202

7.4.2处理站的大小可按水量、处理流程确定;加药与贮药、消毒剂制备与贮存间宜与其它房间隔开: 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

7.4.1处理站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应独立设置,且宜为封闭式。 7.4.2处理站的大小可按水量、处理流程确定;加药与贮药、消毒剂制备与贮存间宜与其它房间隔开, 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 7.4.3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7.4.4总体布置应根据站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宜靠近接入排放点,位于常年最小 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7.4.5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与运行调试、管道敷 设及维护管理要求,并考虑为后续改扩建预留空间。 7.4.6地面应设排水设施,当不能重力排除时,应设潜污泵排水。 7.4.7 应合理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人 7.4.8 周围宜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0m。人 7.4.9 应设有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水、排水设施。 7.4.10 处理站应对采用药剂可能产生危害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7.4.11 处理站宜设置除臭装置(如臭氧或者活性炭吸附)后排放,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 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7.4.12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降噪和减震措施,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不 应超过GB12348和GB22337。

7.4.13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工艺及设施设计应符合GB50014以及其他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计算设计。

污泥宜采用集中处理,污泥处理及处置应符合GB50014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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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污水需要再生水回用的,水质应满足相关再生水水质要求 7.6.2再生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7.6.3再生水系统供水量应符合GB50015中的用水量定额计算。 7.6.4再生水系统的设计秒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方式及水泵的选择等应符合GB50015和 GB50336。 7.6.5再生水供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管道复合管或其他给水管材,金属管材应满足 关防腐要求。 7.6.6再生水系统应根据使用要求安装水量计量装置, 7.6.7再生水管道不宜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龙头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7.6.8再生水处理设施后应设置再生水贮水池(箱);再生水贮水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深度处理 系统处理量及回用水量的变化曲线计算确定;亦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a)深度处理设施连续运行时,再生水贮水池(箱)的调节容积按高日回用水量的25%~35%计算; b)深度处理设施间歇运行时,再生水贮水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设备运行周期计算。 7.6.9再生水贮水池(箱)上应设置自来水补水管,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防污染措施;补水管管径按 最大时回用水量计算确定;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再生水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 2.5倍管径且不得小于150mm;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7.6.10再生水系统贮水池(箱)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易于清垢、便于检修,钢制水箱内、外壁 立做防腐处理。 7.6.11自来水补水管上应安装水表,

8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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