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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4/T 1007-2020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简介:
DB3204/T 1007-2020 是由江苏省地方标准颁布的,名称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提供指导,突发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性事件。
该指南详细规定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内容要求、编制流程、评审与发布、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等方面。它强调了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旨在帮助各类组织(如政府机构、企业、学校等)有效地预防、应对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影响。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应急组织架构、应急响应程序、信息报告和沟通、应急资源保障、预案演练与评估等方面,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DB3204/T 1007-2020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部分内容预览:
GuidelinesforthePreparation of EmergencyPlans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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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全国绿色示范工地培训资料及案例2018DB3204/T10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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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辖市(区)应急预案
辖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辖市(区)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或专业应急技术指南。
3.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3.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
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
3.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结合活动实 际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
4.2.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2.3预防与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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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及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
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4. 2. 6应急保障
包括应急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险 信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环境监 等。
4.2.7宣教培训与演练
包括将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依法依规制定应急 练规划、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
4. 2. 8 监督管理
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和实施时间等。
包括组织体系结构图、应急处置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 文本等。
4.3.1基层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需要,重点明确先期处置、信息报 告、社会动员、人员疏散路线及善后处置等工作内容。 4.3.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5.1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5.2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具体承办:辖市(区)总体应急预 案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具体承办。 5.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辖市(区)专项应急预 案由辖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5.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组织编制,
3.3开展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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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小组应根据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在完善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基础上起草应急预
在起草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邀请相关领 域专家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提 出专家评审意见。
3.6.1市、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本级人 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6.6.2专项应急预案由编制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CJJ∕T 312-2020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审核后,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6.6.3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编制部门审议。 6.6.4企事业单位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分别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公共场所 经营或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6.6.5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放射性物品和病 源微生物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6.6.6应急预案送审或者报批时应提交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理由及依据和专家评审意见等。
预案审批通过后,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 按照保密要求公布简本。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公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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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预案应目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a)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备案; b)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c)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备案; d)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编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e)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f)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报活动审批部门备案,
6.9.1编制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 善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予以修订:
a)不符合本标准4.1规定的; b)涉及的风险环境发生变化的; c)规定的措施不完善的; d)涉及的重要信息变更、过时或失效的; e)各类应急预案之间相抵触、不能衔接的。 5.9.2应急预案每3年应至少修订1次。 5.9.3应急预案修订后,编制单位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预案变更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应急预 案予以更新。
GB 16895.24-2005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DB3204/T10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