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894.3-2015 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 第3部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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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1/T 894.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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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894.3-2015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894.3-2015 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 第3部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简介:

DB31/T 894.3-2015 是上海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 第3部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这份标准主要规定了在干混砂浆中掺加再生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再生砂,通常是通过建筑废弃物处理或矿石加工的废弃物处理得到的,是一种环保、经济的资源再利用方式。这份标准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和推动在干混砂浆中使用再生砂的技术,以减少天然砂的消耗,同时降低建筑废弃物的环境影响。

标准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再生砂的种类、质量要求和处理技术。 2. 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的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控制。 3. 干混砂浆的性能测试,包括稠度、保水性、凝结时间、强度等。 4. 干混砂浆的产品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 5. 产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

这份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再生砂在建筑领域的广泛应用,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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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T894.3—2015

DB31/T 894.32015

《雾天公路通行条件预警分级 GB/T31444-2015》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 第3部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

DB31/T894的本部分规定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的基本要求、配合比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制备 要求、施工要求、质量检验与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部分细骨料采用再生砂的干混普通砌筑砂浆和干混地面砂浆

3.1应根据砂浆品种、强度等级、设计和施工的要求,过试验确定再生砂的掺量。

再生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麦1再生砂的技术指标

4.2.1再生砂的批量,应按同一厂家同分类、同规格的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为一批。 4.2.2取样方法按照GB/T14684中规定执行,单位试验的最小取样数量按GB/T25176中规定执行 4.2.3生产单位应按本部分的要求,按批检验再生砂的质量。每批试样,应测定颗粒级配、微粉含量、 泥块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每半年应测定有害物质含量不少于一次, 每年应测定放射性不少于一次。当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检验表1规定的各项技术 指标。 4.2.4应用单位应按本部分的要求,按批复检再生砂的颗粒级配、微粉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表观 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4.2.5再生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部分的各项技术指标。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应重 新从同一批再生砂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作为不合格品处理。

5.1.1再生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GB175的规定。

5.1.1再生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31/T894.32015

5.1.3粉煤灰质量指标应符合GB/T1596中不低于Ⅱ级粉煤灰的规定。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 应经过试验验证。 5.1.4中砂应符合GB/T14684规定的2区中砂。 5.1.5保水增稠材料用于干混砌筑砂浆应符合JG/T164的规定。 5.1.6拌合用水应符合JGI63的规定

5.2.1应充分考虑其使用环境,满足使用要求。 5.2.2应满足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5.2.3拌合物可操作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5.2.4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水泥用量和添加剂用量

5.2.2应满足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6.1掺再生砂的于混砂浆保水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6.1掺再生砂的于混砂浆保水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掺再生砂的于混砂浆性能指标

6.2掺再生砂的干混普通砌筑砂浆和掺再生砂的干混地面砂浆的其他性能应满足GB/T25181的规 定,试验方法应按JGJ/T70的规定执行

2掺再生砂的干混普通砌筑砂浆和掺再生砂的干混地面砂浆的其他性能应满足GB/T25181白 ,试验方法应按JGJ/T70的规定执行

7.1.1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有明显的标识。 7.1.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 7.1.3中砂和再生砂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贮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颗粒分离的措施。中砂和再生 砂烘干后含水率不应大于0.5%。中砂和再生砂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4.75mm。 7.1.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 7.1.5保水增稠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

1.1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有明显的标识。 1.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 1.3中砂和再生砂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贮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颗粒分离的措施。中砂和 烘干后含水率不应大于0.5%。中砂和再生砂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4.75mm。 1.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 1.5保水增稠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

.2.1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相关规定,并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

7.2.1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相关规定,并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 量部门进行鉴定,使用期间应定期校准。 7.2.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 功能。 7.2.3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各种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7.2.1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相关规定,并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 量部门进行鉴定,使用期间应定期校准。 7.2.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 功能。 7.2.3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各种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7.2.4掺再生砂的于混砂浆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DB31/T 894.3—2015

表3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7.3.1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生产宜采用电脑控制的干粉混合机进行混合,混合时间不低于2min。 7.3.2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的混合时间应根据砂浆品种及混合机型号合理确定。 7.3.3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生产中应测定干燥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应不少于1次。 7.3.4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在生产过程中,所有粉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 有除尘装置。

8.1.1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的要求确定。 8.1.2不同品种、规格的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8.1.3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产品说明 书等编制施工措施,并应按施工措施进行施工。 8.1.4掺再生砂的干混普通砌筑砂浆施工时,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环境 条件下,不应进行室外砌筑砂浆施工。 8.1.5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抗压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8.2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拌合

8.2.1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8.2.2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JGJ63中对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规定。 8.2.3袋装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在现场应机械搅拌,保证搅拌均匀,搅拌时间应不少于3min,随拌随 用;散装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搅拌时,应确保物料的均匀稳定。停止搅拌应及时拆卸、清洗搅拌叶片。 8.2.4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拌合物应在砂浆可操作时间内用完,且应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

8.3王混普通砌筑砂浆施工

8.3.1块体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前块材应试排块; b) 多孔砖及小砌块的半盲孔面,应作为铺浆面; 非烧结块材砌筑时龄期宜不少于28d d) 烧结块材砌筑前应预先浇水湿润,非烧结块材砌筑前不宜浇水湿润,当施工环境十分干燥时, 其表面可适当酒水。 3.3.2 2采用铺浆法砌筑砖体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环境温度超过30C时, 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8.3.3普通砌筑砂浆的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允许误差为士2mm。 8.3.4坚向灰缝应采用加浆法或挤浆法使其饱满,不得生王南后薄缝

其他施工要求应按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8.4王混地面砂浆施工

DB31/T894.32015

8.4.1铺设找平层前,当其基层有松散填充料时,应予铺平振实。当基层为混凝王 面的粉尘、油溃及松散物质。 8.4.2施工前应提前1d对基层进行洒水处理,施工时基层表面不得有积水。 8.4.3当基层表面光滑时,应用界面砂浆进行界面处理。 8.4.4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前应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 8.4.5地面砂浆铺设时宜设置分格缝,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6m。 8.4.6地面砂浆抹压应分2次进行,水泥初凝前进行抹平,终凝前进行压实、压光。 8.4.7 地面砂浆施工完成1d后应进行酒水保湿养护14d。 8.4.8其他施工要求应按GB50209的有关规定执行。

9.1.1原材料进厂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

9.1.2原材料进厂应按批进行复验DB∕T 29-248-2017 天津市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1.3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原材料的检验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散装水泥应按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砂应按每 400m²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再生砂按1000t为一个检验批;保水增稠剂应按每50t为一个检验批 9.1.4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5.1的规定。

9.2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质量检验

9.2.1产品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的规定; b)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6.1和6.2规定的所有项目; 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产品的取样与组批应按GB/T25181的规定进行 d)掺再生砂的于混砂浆性能符合本部分6.1和6.2中的规定。

表4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出厂检验项目

9.2.2施工进场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 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 b)青 散装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袋装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散装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取样时,应在卸料中卸料量约四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之间采取。试样 量应满足砂浆检验项且所需用量的1.5倍《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50824-2013》,且宜不少于0.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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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十混普通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如下: a)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普通砌筑砂浆应以1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t应按一批计。 b)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试块。 抗压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其合格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 度的1.10倍,且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85倍; 2) 同一验收批砂浆抗压强度试块不应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抗压强度试块少于3组时 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1.10倍。 检验方法:检查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单。 小其他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502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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