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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Safety standard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GB 50089-2018
主编部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1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的公告现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3.1、3.3.2、4.2.2、4.2.3、4.2.4、4.2.5、4.2.7、4.3.2、4.3.3、4.3.4、4.3.5、4.3.7、5.1.2、5.2.2、5.2.3、5.2.4、5.2.5、5.2.7、5.3.2、5.3.3、5.3.4、5.3.6、5.3.8、6.0.4、6.0.5、6.0.7、6.0.11、7.1.1、7.1.2、7.1.3、7.1.4、7.1.6、8.1.1、8.6.2、8.6.7、9.1.1、10.0.3、11.2.1、11.3.2、11.3.5、12.2.2、12.6.2、13.2.3、13.2.7、14.1.2、14.1.3、14.1.4、15.1.2、15.1.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6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工艺和布置,危险品储存和运输,建筑和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自动控制和电信,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面站,科研中试线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了协调,体现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三五”规划要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要求及信息化要求。
2.对原标准中不适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要求的产品、生产方式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工程建设的需要对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等三种产品提出了工程设计安全要求。
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现状和技术进步要求,修改了定员的相关规定。
4.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现状,对硝酸铵水溶液、无线通信设备、定员监控系统和工业炸药转运等热点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5.新增了科研中试线、覆土库、埋地输油输气管道、风力发电设施的内外部距离等内容。
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引入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概念,结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内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变化,提出了新的防爆设备代用类型。
本标准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安联国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前进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 雷进 尹君平 陶少萍 陈洁 侯国平 阎翀 王泽溥 白春光 王建国 董文学 张利洪 肖月华 雷驰 王立新
主要审查人:杨祖一 王春乐 曹长城 乔枫革 雷京荣 杨民刚 贾海波 吴明胜 唐凤益
1 总 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1.0.3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火炸药及其制品和火工品的总称。
2.0.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2.0.3 在制品 work in-process 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中的产品。 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在各生产阶段上已完工,但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5 梯恩梯当量值 TNT equivalent 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参数时的梯恩梯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药质量之比。 2.0.6 整体爆炸 entirety-blasting 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整体危险品的瞬间爆炸。 2.0.7 计算药量 calculated quantity of explosives 建(构)筑物内外可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 2.0.8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s 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可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最大药量,用于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装置等的抗爆计算。 2.0.9 危险性建(构)筑物 hazard buildings 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包括危险品厂房、危险品暂存库房、危险品储存仓库、危险品中转站台、储罐等。 2.0.10 非危险性建(构)筑物 non hazardous building 本标准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构)筑物。 2.0.11 生产线 production line 在危险品生产中,能确保完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或相关设施等。 2.0.12 不合格品处理厂房 unqualified product treatment building 用于处理不合格危险品的厂房。 2.0.13 值班室 duty room 设有不超过9名固定人员的用于警卫、值班的建筑物。 2.0.14 库房 storeroom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品储存专用建筑物。 2.0.15 仓库 magazine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品储存专用建筑物,包括地面库和覆土库。 2.0.16 覆土库 earth covered magazine 顶部覆土至两侧长边及背后短边,前墙没有出入口及装卸站台的仓库。 2.0.17 内部距离 in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2.0.18 外部距离 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外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2.0.19 防护屏障 protective barrier 天然或人工的挡墙,其形式、尺寸及结构均可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空气冲击波、飞散物、爆轰产物和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2.0.20 钢刚架结构 steel-frame structure 采用刚架型式的钢结构。 2.0.21 轻钢刚架结构 light steel-frame structure 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轻钢檩条的钢刚架结构。 2.0.22 抗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储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按可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载荷进行设计。 2.0.23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爆炸破片向水平方向扩散,而在抗爆间室轻型泄爆窗外设置的屏院。 2.0.24 危险工作间 危险品厂房内加工、暂存危险品的工作间。 2.0.25 抑爆间室 blast suppressin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且可通过能控制爆炸空气冲击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使之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2.0.26 嵌入式建筑物 built—in building 嵌入防护土堤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 2.0.27 轻型泄压屋盖 light relief roof 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燃爆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破坏的屋盖。 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 2.0.28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oof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燃爆事故时,不仅具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建筑物外部影响的屋盖。 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 2.0.29 半敞开式通廊 semi-open corridor 每延米敞开、露空面积大于两侧围护墙面积30%的通廊。 2.0.30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可通过它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疏散出口。 2.0.31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辅助用室系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设置。 2.0.32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 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呼吸系统吸入体内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1、2、3三个级别。 2.0.33 电气危险场所 electrical hazardous area 具有燃烧爆炸特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的场所。 2.0.34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 2.0.35 总配电所 main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对引入企业总电源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的配电所。 2.0.36 总变电所 main electrical substation 对引入企业总电源直接或分配电能并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分变电所或用电设备供电的变电所。 2.0.37 分变电所 local electrical substation 对企业总配电所、总变电所引出的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变电所。 2.0.38 民用波段无线电设备 civilian band equipment 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地面站和移动站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0.39 盲区 blind zone 监视区域内视频监视未覆盖的区域。 2.0.40 关键工序 key process 决定整个生产过程运行,对产品性能有本质影响,且易发生事故的工序。 2.0.41 视频监控系统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利用摄像机、拾音器等采集生产现场图像、声音,通过有线传输方式,并实时显示、连续记录,远程控制前端设备,紧急情况下通过人工向现场及时发出报警信号的系统。 2.0.42 自动控制系统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利用传感器采集生产过程工艺参数和安全参数,通过有线传输方式,并实时显示、连续记录和自动调节,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控制的系统。 2.0.43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personnel access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利用无障碍智能化门禁技术,对出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进行计数、身份识别、现场显示、满员警示和超员报警的电子系统。 2.0.44 火灾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或人员发现火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人工报警系统。 2.0.45 监控室 monitoring and control room 安装有接收和上传视频监控信号设备,承担视频监控系统所属监视区域内外部设备的管理、控制、报警处理、记录及回放等,并将信号上传的工作间。 2.0.46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and control centre 安装有与现场同步显示和储存视频信息设备,可远程查看所属全部生产线实时视频及存储信息的工作间。分为生产场点监控中心和总部监控中心。 2.0.47 科研中试线 pilot production line for research 专用于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等或专用于改进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试验线。.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3.1.1 危险品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2 1.2级:危险品具有迸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3 1.3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4 1.4级:危险品不敏感,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性。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分为1.1级、1.2级、1.3级、1.4级。 3.2.2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表3.2.2-1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注: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和起爆药类似者,此类药剂的危险等级应按表内起爆药类确定。
表3.2.2-2 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按危险品或生产工序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 计算药量
3.3.1 装车时,车辆中的危险品与建筑物内的危险品有同时爆炸危险时,其药置应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3.3.3 建筑物内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不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但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抗爆间室或防爆装置内的最大药量。 3.3.4 危险品厂房内改性硝酸铵、膨化硝酸铵及其他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品应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5 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3.3.5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硝酸铵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水溶液中硝酸铵溶质质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其他工序有实心砌体隔墙或钢板相隔时,硝酸铵水溶液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表3.3.5 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及隔墙厚度
注:1 表中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为硝酸铵存放间的隔墙至炸药工作间内最近的炸药存放点的距离; 2 表中隔墙为实心砌体墙; 3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之间不宜有门相通。当生产必需有门相通时,不应在门相通处存放硝酸铵或炸药。
3.3.6 危险品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危险品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工程规划
4.1.1 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厂(库)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4.1.2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企业宜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及生活区。 4.1.3 生产企业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企业生产、运输、管理和生活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宜设置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 2 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的两侧,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 3 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宜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 4 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5 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和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 4.1.4 销售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库址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区的地带,且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和第5.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的规定。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储罐的外壁算起。中转站台的外部距离应自站台雨棚柱子轴线和装车位的边缘算起。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1.2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1.2级建(构)筑物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3 新建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9的规定。当现有危险品生产区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时,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3级建筑物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 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3 新建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9的规定。当现有危险品生产区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时,其外部距 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小于或等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建在室外的水相制备罐和水相储罐亦应按硝酸铵水溶液储罐考虑外部距离;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2.6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4.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仓库的外墙面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4.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覆土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表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仓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表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3级仓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表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覆土库的外部距离(m)
注:1 表中的计算药量为按梯恩梯当量值折算后的药量。 2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3 覆土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4.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危险性仓库的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4.3.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构)筑物与非危险性建(构)筑物分开布置; 2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3 同一类的危险品厂房、库房和仓库宜集中布置; 4 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5 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6 危险品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7 运输道路的布置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非危险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域; 8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应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9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宜采用密实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10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不利地形应适当增加,地形条件与内部距离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的规定。 5.1.2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距离的要求。 5.1.3 危险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泄爆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建筑物。 5.1.4 火炸药及其制品生产线与火工品生产线应分区布置;工业雷管生产线应独立成区布置,且应设置独立的围墙。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取大值后再增加50%。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大值确定。 1 内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或储罐外壁算起; 2 中转站台的内部距离应自站台雨棚柱子轴线和装车位的边缘算起; 3 设有抗爆间室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计算抗爆屏院部分。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除无雷管感度炸药的厂房外,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内部距离应按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2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单个1.1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表5.2.2-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注:1 R1.1指单方有防护屏障不同计算药量的1.1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 2 R1.1按梯恩梯当量值等于1时确定。当1.1级建(构)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值大于1时,应按本表计算距离再增加20%;当1.1级建(构)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值小于1时,应按本表计算距离再减少10%。 3 当厂房的防护屏障高出爆炸物顶面1m,低于屋檐高度时,在计算该厂房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有防护屏障计算;在计算邻近建(构)筑物与该厂房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无防护屏障计算。 4 抗(抑)爆间室的抗爆墙(外墙)应视为防护屏障。
表5.2.2-2 计算药量与R1.1值表
3 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总储量不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1.1级制药厂房的1.1级生产工序之间有厚度不小于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无门窗时,其与该厂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4m,储罐(区)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注: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位于该厂房防护土堤外,且防护土堤高度按高出爆炸物顶面1m至储罐顶的连线高度设置时,储罐与该厂房之间的防护土堤功能视为实心隔墙。当加高防护土堤有困难时,应在储罐与该厂房1.1级生产工序之间设置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 4 嵌入在1.1级厂房防护土堤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该1.1级厂房无内部距离规定;其与相邻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要求确定。 5 当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时,其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由抗爆计算确定。 6 当无雷管感度炸药厂房不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当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7 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20kV及以下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与分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30m;仅为单个1.1级厂房服务无固定值班人员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厂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表5.2.3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
2 当射孔弹、穿孔弹厂房按1.1级计算出的内部距离小于表5.2.3中所列距离时,采用计算所得的距离,但不应小于30m。 3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1.2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执行表5.2.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1.3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符合本标准结构选型规定时,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表5.2.4-1 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表5.2.4-2 计算药量与R1.3值表
2 当1.3级建筑物为轻质泄压屋盖时,在该建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或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墙面计算内部距离;当1.3级建筑物为一般屋盖时,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面墙面计算内部距离。设置防护屏障时,不应影响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3 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5)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总储量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硝酸铵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当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仅为单个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服务并贴建时,其与该厂房之间无内部距离规定;当与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贴建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总储量大于80m³时,水油相制备厂房及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周围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3 1.4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6 当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无固定人员的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距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可不受本标准第5.2.2条~第5.2.5条的要求限制。 5.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内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品种和计算药量按本节规定距离取大值确定。内部距离应自仓库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其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邻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表5.3.2-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邻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对单库计算药量小于或等于1000kg,在两仓库间各自设置防护屏障的部位难以满足构造要求时,该部位处应设置一道防护屏障。 3 小量导爆索(导爆索药量小于炸药5%)与工业炸药同库存放时,应设单独隔间存放,且应将导爆索的药量按照梯恩梯当量值折合成同库工业炸药的药量计入仓库的计算药量,并应按相应工业炸药的要求确定仓库的内部距离。 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邻近无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值增加一倍;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当警卫值班建筑物内人员超过9人时,其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2规定值增加40%。
表5.3.2-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m)
注: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表5.3.3 无防护屏障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m)
2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20%; 3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除硝酸铵库以外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50%,且不应小于30m;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4.3.3中的至人数小于或等于50人零散住户边缘外部距离的50%,且不应小于70m。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 2 硝酸铵仓库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1.3级覆土库应根据区域范围及方位关系确定内部距离(图5.3.5-1~图5.3.5-7)。图5.3.5-1 覆土库区域范围图
1-前面区域范围;2-后面区域范围;3-侧面区域范围
图5.3.5-2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侧面到侧面
1-前面区域范围;2-后面区域范围;3-侧面区域范围
图5.3.5-3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侧面到侧面
图5.3.5-4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B对A——侧面到前面(无防护)
A对B——前面(无防护)到侧面
图5.3.5-5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1.每个仓库均为前面到前面
2.C为前面有防护屏障,A和B为前面无防护屏障
图5.3.5-6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B对A——侧面到前面(无防护)
A对B——前面(无防护)到侧面
图5.3.5-7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B对A——侧面到前面(无防护)
A对B——前面(无防护)到侧面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1.3级覆土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应按照覆土库相互位置关系选取表5.3.6-1中对应的距离系数,再根据表5.3.6-2的规定确定:
表5.3.6-1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的距离系数
注:1 前面(无)为前面无防护屏障;前面(有)为前面有防护屏障。 2 3bar覆土库、7bar覆土库分别指前墙和门的结构强度可承受300kPa、700kPa或3kg/c㎡、7kg/c㎡压力的覆土库。 3 未定义覆土库是指对前墙和门的结构强度可承受的压力无特殊要求的覆土库。
表5.3.6-2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的内部距离(m)
注:1 表中的计算药量为按梯恩梯当量值折算后的药量。 2 覆土库应为平面矩形,设置出入口的前墙应为矩形平面的短边;覆土库的顶部、两侧墙和后墙均应覆土。 3 表中库间距离指水平投影距离,由覆土库外墙面算起。
2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6-2的规定; 3 1.1级、1.3级覆土库与地面仓库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照本标准第5.3.2条、第5.3.3条均为地面库的内部距离规定确定;覆土库覆土部分的墙应视为有防护屏障;应避免覆土库出入口朝向其他地面仓库;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5.3.2-2的规定。 5.3.7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受本标准第5.3.2条、第5.3.3条、第5.3.4条、第5.3.6条的要求限制。 5.3.8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内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对本建(构)筑物及邻近建(构)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图5.4.1-1、图5.4.1-2)。
图5.4.1-1 标准防护土堤的平面防护范围
1-Ⅱ形防护土堤;2-一字形防护土堤;3-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4-防护土堤无防护范围;5-危险性建筑物
图5.4.1-2 一字形防护土堤的平面防护范围
1-一字形防护土堤;2-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3-危险性建筑物
5.4.2 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4.2-1、图5.4.2-2): 1 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其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其高度不应低于低屋檐高度; 2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应高出建筑物内爆炸物顶面1m; 3 当两建筑物因地形和结构设计高度不一致且均需设置防护屏障时,高处的防护屏障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低处的防护屏障高度不应低于两建筑物屋檐连线的高度。
图5.4.2-1 一字形防护土堤水平地形剖面防护范围
1-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2-危险性建筑物
图5.4.2-2 一字形防护土堤斜坡地形剖面防护范围
1-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2-危险性建筑物
5.4.3 防护屏障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2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由抗爆设计确定。
5.4.4 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材料确定。当利用开挖的边坡兼做防护屏障时,其表面宜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危岩等应采取措施。 5.4.5 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15m。有条件时该段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高2m~3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端部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防护土堤无防护范围最小。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m。 2 当在危险品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厂房安全出口附近,从厂房安全出口至防护土堤内侧安全疏散隧道口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做运输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宽度宜为1.5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 4)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防护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宜按本标准图5.4.1-1确定。 3 当防护屏障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时,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应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高于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以上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高于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以上2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 5.4.8 当危险品生产区两个危险品库房的计算药量总和不超过本标准第7.1.1条的各自允许最大计算药量规定时,两个库房可组建在防护土堤相隔的联合防护土堤内。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计算药量总和确定; 2 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烧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或殉燃时,其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按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6 工艺和布置
6.0.1 工艺设计中,应坚持减少危险品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的原则,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用隔离操作、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方式。
6.0.2 危险品厂房、库房和仓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厂房建筑平面宜为单层矩形;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钢平台; 2 危险品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库房、仓库应为矩形单层建筑; 4 危险品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 5 危险品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工作间疏散的形式;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安全疏散隧道; 6 起爆器材厂房,宜设计成单面走廊形式;当中间布置走道、两边设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宜布置在一侧,且应布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或安全窗;对两边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不应相对布置; 7 危险品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间,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间;起爆器材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炸药和火工品应储存在抗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当生产工艺需要时,也可储存在沿厂房外墙布置成凸出的暂存间内,该暂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出入口; 8 允许设辅助用室的危险品厂房,辅助用室宜设在厂房的端头; 9 危险品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危险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6.0.3 危险品运输通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运输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采用封闭式通廊;工艺要求采用封闭式通廊时,应符合本标准8.8节通廊和隧道的设计规定; 2 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不发生殉爆的措施; 3 危险品运输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 6.0.4 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 6.0.5 危险品厂房中,设置抗爆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殉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轻型泄爆窗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6.0.6 危险品厂房及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厂房不应和1.1级危险品厂房联建; 2 炸药生产的机制制管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具有自动输送且能与自动装药机对接的可与装药工序联建; 3 炸药生产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宜独立设置,仅为单个制药厂房服务总储量不大于80m3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可与该厂房联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70mm厚度的实心砌体隔墙;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容积大于30m3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应设置应急排放等安全设施; 4 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工序、装药工序与包装工序联建时,工艺技术与生产设备及自动控制系统应匹配,制药工序至包装工序应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装药工序至包装工序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5 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装药工序至包装工序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6 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装药工序与包装工序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装药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包装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 7 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工序联建、装药工序与包装工序联建时,联建的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新建工程应设有不小于250mm的钢筋混凝土隔墙,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应设不小于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 8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其装药、包装工序可与筛药、凉药工序联建; 9 水胶炸药的硝酸甲胺制造工序应无人操作,且硝酸甲胺制造工序与浓缩工序应单独设置厂房,计算药量不应大于2.5t; 10 危险品生产区与危险品总仓库区相距10km以上,且危险品生产区内年产量超过8000t以上时,应设中转站台或库房; 11 炸药生产中的不合格品处理厂房应独立设置; 12 基础雷管装填应做到人机隔离、自动生产,且具有全过程安全监控和联锁措施; 13 有人工操作的雷管装配工序宜做到各工(位)序隔离防护、各工(位)序之间有可靠的防止殉爆措施;无人工操作的雷管装配工序宜做到其与雷管装填、包装工序之间有可靠的防止殉爆措施; 14 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措施后,可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 6.0.7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管道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炸药生产线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功率、低转速、低压力、低噪声的设备;当温度、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超限能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控制、超限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2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其材质应与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不发生化学反应; 3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 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应设有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5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 6 生产线两个厂房之间、厂房内工序之间,当采用管道或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和殉爆的措施; 7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或装置不应埋地敷设; 8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9 包装工序与成品转运车位置之间的危险品输送,应采取防止殉爆的措施。 6.0.8 炸药生产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气。起爆药和黑索今、太安等较敏感的炸药干燥设备应采用温度不高于90℃的热水。 6.0.9 起爆药宜采用人力运输,也可采用球形防爆车运送。 6.0.10 与防护屏障内危险品厂房生产联系密切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可嵌设在防护屏障外侧,且不应以隧道形式直通防护屏障内侧的危险品厂房。 6.0.11 危险品厂房的定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6人;工业炸药生产线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所有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总人数不应大于5人; 2 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9人; 3 新建或整体改建的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与雷管近距离接触的作业人员数量(含原材料和半成品作业人员,不含成品运送人员)不应大于5人。.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的储存,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7.1.2 危险品生产区内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为生产原料的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要量; 2 炸药及其制品的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1d的生产量;当日产量小于5t时,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5t。
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3的规定。表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7.1.4 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本标准表7.1.3的规定。
7.1.5 危险品宜按不同品种,设专库单独存放。 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表7.1.6 危险品同库存放表
注:1 ○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得同库存放。 2 雷管类含工业雷管(含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数码电子雷管、磁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等)、基础雷管、继爆管。 3 导爆索类含导爆索和爆裂管。 4 小粒发射药、单基发射药和双基发射药应单库存放。 5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使用的硝化纤维素应单库存放。 6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成品应单库存放。 7 增雨防雹火箭弹生产的推进剂应单库存放,点火药及装填点火药的组件应单库存放,成品应单库存放。 8 点火具应单库存放。
2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标准表7.1.1、表7.1.3的规定。当危险等级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当危险等级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等级最高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3 硝酸铵仓库硝酸铵与硝酸钠可分隔间同库存放,隔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70mm实心砌体的防火墙。硝酸铵不应与任何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4 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 5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应储存在分隔间内。 7.1.7 库房和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应设置不小于0.6m宽的检查通道和不小于1.2m宽的装运通道; 2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高度不应大于1.6m。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危险性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20m; 2 距1.2级、1.3级、1.4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5m; 3 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m。
7.2.2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危险性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3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4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宜在其门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入F1、F2类电气危险场所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5 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不应设有台阶,不宜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平面交叉。 7.2.6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采用铁路运输危险品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转运站台上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包括车厢内的计算药量)、其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确定。 7.2.7 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时,当转运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仓库的要求相应减少30%;当转运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
8 建筑和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性建筑物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A级的要求,不应低于B1级的规定。 8.1.3 危险性建筑物有腐蚀性的工作间地面、墙面及屋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防腐蚀要求。 8.1.4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设置卫生设施。 8.1.5 危险品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内(黑火药和起爆药厂房除外)不应设置除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外的其他辅助用室; 2 为1.1级厂房服务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2级、1.3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隔墙与危险工作间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钢制甲级防火门;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4 在危险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8.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选型
8.2.1 危险品厂房承重结构,除应符合第8.2.2条规定外尚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
8.2.2 危险品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也可采用实心砌体承重结构,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 1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24m,室内净高不大于4.5m,且操作定员不大于3人的1.1级、1.2级、1.3级厂房; 2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6m的1.4级厂房; 3 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且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外不存放危险品的厂房; 4 炸药生产的轮碾机混药厂房; 5 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级试验站等; 6 无人操作的厂房。 8.2.3 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品厂房和采取措施能防止积尘且危险品与钢材不会反应产生敏感危险物的厂房,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 8.2.4 危险品库房和仓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也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或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围护结构应为实心砌体。 8.2.5 危险性建筑物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 8.2.6 1.1级、1.2级、1.4级建筑物的屋盖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屋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8.2.7 1.1级的黑火药厂房、库房和仓库,炸药制品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和轮碾机混药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8.2.8 1.3级厂房的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药量大于或等于5t时,应采用轻型泄压屋盖,屋盖的泄压面积应满足下式的要求:式中:F——泄压面积(㎡); P——计算药量(t)。
当屋盖泄压面积不满足公式8.2.8的要求时,应辅以门、窗面积作为泄压面积。 2 当计算药量小于5t时,用门、窗面积作为泄压面积,且门、窗面积满足公式8.2.8要求的,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8.2.9 1.3级库房和仓库的屋盖应采用轻型泄压屋盖,其泄压面积应满足下式的要求:式中:F——泄压面积(㎡); P——计算药量(t)。
当屋盖泄压面积不满足公式8.2.9的要求时,应辅以门、窗面积作为泄压面积。
8.3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构造
8.3.1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集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3.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应加强联结,如钢筋混凝土预制板与梁、梁与墙或柱锚固、柱与围护墙拉结以及砖墙墙体之间拉结等。 8.3.3 危险性建筑物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2 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宜在梁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3 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在窗洞顶增设圈梁。 8.3.4 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 8.3.5 当采用钢刚架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横向体系应采用刚架; 2 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 3 构件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 4 节点(如柱脚、支撑节点、檩与梁连接点等)的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5 支撑杆件应用整根材料。 8.3.6 钢刚架结构体系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柱高4m左右设置闭合连续钢圈梁,圈梁的接头、圈梁与柱的连接应加强。 8.3.7 当钢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时,保温材料应采用无毒阻燃型材料,保温板总厚度不应小于80mm,上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小于0.6mm,檩距不应大于1.5m。 8.3.8 轻钢刚架结构的屋面檩条应按简支檩设计,在支撑处两相邻檩条应加强连接,其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断面屈服。 8.3.9 冷成型夹层保温板与支承构件的连接,应根据受力的大小,选用下列连接方法: 1 带有特大号垫圈的加大直径的自穿、自攻螺栓; 2 熔焊或加有大号垫板的塞焊; 3 焊于支承构件上螺栓,用衬垫、特大号垫圈和螺帽,把板紧固于支承构件上。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1 当设计药量不小于1kg时,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墙厚不应小于250mm;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也可采用钢板结构。
8.4.2 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当设计药量不大于5kg且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屋面泄压对邻近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8.4.3 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不包括轻型泄爆窗和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爆炸震塌、爆炸飞散和穿透破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8.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破片作用下,不应穿透; 2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3 抗爆门应为单扇平开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爆炸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 4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的结构不应有残余变形; 5 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6 爆炸空气冲击波作用下,抗爆门、抗爆传递窗外危险品不应被殉爆。 8.4.5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泄爆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8.4.6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构造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2,但不应小于150mm; 3 抗爆间室与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间室与主厂房之间宜设置抗震缝; 2)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设计药量小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设计药量不大于5kg,且主体结构跨度不大于7.5m时,可不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可采用可动连接的方式支承于抗爆间室的墙上; 3)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设计药量大于或等于20kg时,应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不应支承在抗爆间室的墙上。 8.4.7 在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屏院。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进深应符合表8.4.7的规定。表8.4.7 抗爆屏院平面形式和最小进深(m)
注:1 最小进深指抗爆间室轻型泄爆窗所在的外墙轴线与抗爆屏院不低于檐口高度中墙轴线的最小距离。 2 当采用“Ⅱ”屏院时,在轻型窗处可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3 Q为抗爆间室设计药量。
8.4.8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其增加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二分之一,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 8.4.9 采用屋面泄爆的四壁抗爆间室,设计药量不宜大于3kg,四壁抗爆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抗爆结构。当设计药量不大于1kg时,可采用钢板抗爆结构。四壁抗爆墙应高出相邻屋面不小于1.0m。 8.4.10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抑爆泄压装置应与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有可靠连接,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不得有任何碎片飞出。 8.4.11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合理的泄压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承受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和局部作用; 2 能够迅速泄出抑爆泄压装置室内的爆炸气体; 3 泄出的爆炸空气冲击波压力能够满足人员设备对泄出火焰、压力的控制要求。8.5 安全疏散
8.5.1 危险品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厂房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65㎡,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室外有安全疏散通道的一侧; 3 有防护屏障的危险品厂房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4 通过非危险工作间的对外疏散出口,可计为安全出口,危险工作间最远点至此出口的距离应满足本标准第8.5.5条规定。
8.5.2 危险品厂房内非危险工作间的安全出口,应根据各工作间的生产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8.5.3 1.1级、1.2级、1.3级厂房底层危险工作间宜设置安全窗,二层及以上厂房可设置安全滑梯、滑杆。安全窗、滑梯、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 8.5.4 安全滑梯、滑杆、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滑梯、滑杆不应直对疏散门,并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5㎡的装有不低于1.1m高护栏的平台;当共用一个平台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 2 疏散楼梯、滑梯、滑杆可设在防护屏障外侧,厂房外门与疏散楼梯、滑梯、滑杆之间,宜用钢筋混凝土平台相连。疏散楼梯如采用钢梯时,楼梯平台也可采用钢平台。 8.5.5 危险工作间由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2级、1.3级厂房,不应超过15m; 2 1.4级厂房,不应超过20m; 3 中间走廊两边工作间或中间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1.1级、1.2级厂房,不应超过20m。 8.5.6 危险品库房、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危险品库房、仓库或单个储存隔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单个危险品库房、仓库或单个储存隔间建筑面积小于22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 库房、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8.6 危险性建筑物建筑构造
8.6.1 危险品厂房应采用平开门,不应设置门槛。供安全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单向弹簧门。 8.6.2 危险品对撞击火花或静电火花敏感时,其厂房的门窗和配件应采用不发火材料和防静电材料制品。黑火药厂房应采用木质门窗。
8.6.3 危险品厂房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危险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 2 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斗的内门和外门中心应在一直线上,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当危险品厂房为中间走廊,两边为生产间的布置形式时,可采用内门斗;内门斗隔墙不应突出于生产间内墙,且应砌到顶; 3 危险品工作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不应设置台阶。 8.6.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开启窗扇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不应设置中挺; 2 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 3 窗台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0.5m; 4 窗扇应向外平开,且一推即开; 5 保温窗宜采用单框双层玻璃或中空玻璃等透光材料。当采用双层框窗扇时,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8.6.5 危险品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玻璃宜采用防止碎玻璃伤人的措施。 8.6.6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性建筑物不应设置天窗。 8.6.7 危险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工作间内的危险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发火地面面层; 2 危险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火柔性地面面层; 3 危险工作间内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的规定。 8.6.8 危险工作间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工作间内墙面应抹灰; 2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工作间的内墙面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3 经常冲洗和设有雨淋装置的工作间的顶棚和内墙面应采用耐水、耐擦洗的涂料。涂料的颜色应与危险品颜色相区别。 8.6.9 危险工作间不宜设置吊顶棚。当工艺生产要求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棚底应平整、无缝隙、不易脱落; 2 吊顶棚不宜设置人孔、孔洞; 3 吊顶棚范围内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间的隔墙应砌至屋面板梁的底部。 8.6.10 危险品厂房内平台宜为钢或钢筋混凝土材料。梯宜为钢梯。平台和钢梯踏步的面层应与工作间地面面层相适应。 8.6.11 危险品库房和仓库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库房、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宜小于1.8m,不应小于1.5m,且不应设置门槛; 2 当危险品库房、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个门均应向外开启; 3 危险品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外层门为甲级防火门且具有防盗功能,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8.6.12 危险品库房和仓库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库房、仓库的窗宜为窗底距室内地面1.8m的高窗; 2 危险品仓库的窗应设置铁栅、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并应装设金属网;窗宜向内开启,铁栅设在外侧,金属网设在铁栅与窗之间,金属网的网格宜不大于5mm×5mm。 8.6.13 危险品库房和仓库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库房、仓库宜采用不发火地面;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且在库房和仓库内不出现危险品撒落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2 有防静电要求的危险品库房和仓库应采用防静电地面,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的规定。8.7 嵌入式建筑物
8.7.1 嵌入式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覆土一面的墙体应由抗爆设计确定。
8.7.2 嵌入式建筑物墙顶外侧覆土宽度不应小于1.5m,对屋盖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8.7.3 嵌入式建筑物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部分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250mm; 2 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3 未覆土一面的墙应减少开窗面积,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当采用砖墙时,墙厚不应小于370mm,并应与屋盖、侧墙柱牢固连接。 8.7.4 嵌入式建筑物的门窗采光部分宜采用塑性透光材料。8.8 通廊和隧道
8.8.1 危险品运输通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非燃烧体; 2 通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符合防火要求的钢柱承重; 3 半敞开式通廊和封闭式通廊,应采用轻质易碎或轻型泄压屋盖和墙体,且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30m;通廊内不应设置台阶; 4 在封闭式通廊两端距危险性建筑物墙面不小于3m处或在通廊的中部应设置隔爆墙;隔爆墙的宽度和高度应超出通廊横断面边缘不小于0.5m; 5 运输中有可能撒落危险品的通廊,其地面面层应与其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地面面层相一致。
8.8.2 非危险品运输封闭式通廊与危险性建筑物连接时,应在连接前不小于3m处设置隔爆墙。隔爆墙与危险性建筑物之间通廊应采用轻型泄压或轻质易碎屋盖和墙体。 8.8.3 防护屏障的隧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中有可能撒落危险品的隧道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疏散隧道应采取折向形式,且不应设置台阶。8.9 覆土库
8.9.1 危险品覆土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直墙加拱顶、现浇钢筋混凝土箱型结构或框架结构、波纹钢板落地拱、波纹钢板与钢筋混凝土组合落地拱。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覆土部分的墙(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8.9.2 危险品覆土库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覆土库的结构强度设计应满足7巴(bar)覆土库、3巴(bar)覆土库和未定义覆土库的要求; 2 覆土库除应考虑常规荷载外,尚应考虑相邻覆土库偶然爆炸空气冲击波荷载的作用; 3 覆土库的前墙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体。 8.9.3 危险品覆土库出入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出入口的前墙应为建筑物矩形平面的短边; 2 7巴(bar)覆土库、3巴(bar)覆土库出入口应设前室,从外向内应依次设钢网门、防护密闭门且向外开启,防护密闭门的防护等级应与前墙一致; 3 未定义覆土库出入口宜设前室,从外向内应依次设密闭门、钢网门,密闭门应采用具有防盗、密闭功能的甲级防火门。未定义覆土库密闭门、钢网门应向外开启。 8.9.4 危险品覆土库的覆土应符合下列规定(图8.9.4):图8.9.4 覆土库的覆土剖面示意图
1 两侧墙和后墙均应覆土,墙顶外侧水平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5m,且应以1:2的坡度坡向地面或外侧挡墙; 2 屋盖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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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给水
9.1 一般规定
9.1.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9.1.2 消防储备水量应根据室内、室外消防设置要求,按一次火灾同时使用室内、室外消防设施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雨淋系统用水量按最大一组计算,火灾延续时间为1h; 2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3 室外硝酸铵水溶液储罐的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冷却水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甲类可燃液体储罐计算; 4 工艺设备内部的消防用水量、水压应按技术转让方或制造商提供的参数确定。 9.1.3 当危险性建筑物有防护屏障时,室外消火栓不应设在防护屏障内,且应设在防护屏障的防护作用范围内。 9.1.4 远离城镇消防队的企业,其室外消火栓应配备消防水枪和水带。 9.1.5 消防水池应设消防水位控制和报警设施。消防水池中储水使用后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9.1.6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涉及危险品的场所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9.2 危险品生产区
9.2.1 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给水管网或生产与消防联合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管网。当受地形限制不能设计为环状管网,且在生产无不间断给水要求,并设有对置高位水池时,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9.2.2 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区宜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水箱、水塔或气压给水设备等。 9.2.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其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泵的工作能力; 2 消防水泵应有备用动力源。 9.2.4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9.2.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乙类厂房的要求,且不得小于20L/s。 9.2.6 危险品厂房应设室内消火栓,库房可不设室内消火栓。未设消防雨淋系统的危险品厂房,室内消火栓箱内宜设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用水量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9.2.7 危险品厂房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9.2.8 危险品厂房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厂房出口附近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点; 2 室内消火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大于30m; 3 当易燃烧的危险品厂房开间较小,水带不易展开时,室内消火栓可安装在室外墙面上,对有冻结可能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9.2.9 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工序应符合表9.2.9的规定。表9.2.9 应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工序
注:1 设置在抗爆间室内的生产工序,可不设消防雨淋系统。 2 表中序号9、10两项生产工序中,对单人操作间,可采用在工作台上方设水袋或翻斗水箱的灭火方式,其用水量应根据工作台面积,按16L/㎡计算。
9.2.10 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雨淋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6L/(min·㎡),消防雨淋系统管网中最不利点的喷头出口水压不应低于0.05MPa; 2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启动设施,同时还应设置手动控制启动设施; 3 手动控制启动设施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和靠近安全出口; 4 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雨淋系统所需进口水压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0.2MPa; 5 当火焰有可能通过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邻工作间时,应在该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设置阻火水幕,并应与该工作间的消防雨淋系统同时动作;当相邻工作间与该工作间设置为同一消防雨淋系统管网,或同时动作的消防雨淋系统时,中间隔墙的门、窗和洞口可不设阻火水幕; 6 设备内部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所在工作间消防雨淋系统联动; 7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置试验试水装置。 9.2.11 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消防雨淋系统宜分开设置。9.3 危险品总仓库区
9.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危险品仓库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9.3.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存药量大于100t的总仓库区,宜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危险品存药量小于或等于100t的总仓库区,可采用消防水池和手抬机动消防泵的给水形式; 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 3 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9.3.3 危险品存药量大于100t的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应按20L/s计算。危险品存药量小于或等于100t的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可按15L/s计算。 9.3.4 固定式消防泵、手抬机动消防泵应设备用泵。柴油机消防泵可作为固定式消防泵的备用泵。手抬机动消防泵应配备水枪、水带。 9.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根据环境情况配备风力灭火机、消防水桶等移动式灭火器材。10 废水处理
10.0.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的废水排放设计,应与近似清洁生产废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等的规定。
10.0.2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的原则。 10.0.3 对含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消除其爆炸危险性的措施。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不同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0.0.4 有起爆药的厂房,当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时,其洗拖布的桶装废水,应经销爆处理后送废水处理厂房处理。 10.0.5 有火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
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1.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建设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等的规定。
11.1.2 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电气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2.2节的规定。 11.1.3 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规定时,危险性建筑物室内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可按产品的技术条件确定。11.2 供 暖
11.2.1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供暖,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对于不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11.2.2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散热器; 2 散热器和供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3 散热器外表面距墙面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4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泄爆面;供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和在抗爆屏院架空敷设,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5 供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供暖管道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6 蒸汽、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2.3 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热源,且电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不大于1t/h,或电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不大于0.7MW时,电热锅炉可贴邻危险品厂房布置,并应布置在危险品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与危险工作间用防火墙隔离。电热锅炉间应设单独的外开门、窗。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3.1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可有效地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 2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净化处理后再排至大气; 3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工序的局部排风系统,宜采用湿法除尘器,且应置于局部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 4 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风管应设有坡度; 5 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工作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用同一系统;对于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 6 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吊顶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构件作为排风管道; 7 排风管道或设备内若可能沉积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时,应设置清扫孔、冲洗接管等清理装置,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不小于1%的坡度。 11.3.2 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2 直流式空调系统不应与可回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合用同一系统。 11.3.3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设备及阀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系统的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设置在通风机房内的通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2 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排风系统的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3 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4 通风、空气调节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5 穿越有防火要求的隔墙的风管,应在隔墙处设置防火阀。
11.3.4 危险性建筑物内的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均应单独设置,该室的门、窗不应与危险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11.3.5 各抗爆间室之间、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3.6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并应架空敷设。风管涂漆颜色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应易于分辨。 11.3.7 危险性建筑物中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11.3.8 覆土库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设置应按第11.3节要求执行。.
12 电 气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1.1 电气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4 电气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5 危险工作间(或建筑物)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及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危险品库房和仓库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及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
表12.1.1-1 危险工作间(或建筑物)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及防雷类别
注:1 雷管制造中其他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的作用与起爆药相类似者,其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应按表内起爆药类确定。 2 同一危险工作间内生产工序出现不同电气危险场所类别时,危险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取高者。 3 危险品中转站台的电气危险场所为F1类,防雷类别为一类。 4 危险品性能试验塔(罐)试验准备间的电气危险场所为F1类,防雷类别为三类。 5 表中带“*”的生产工序为24h连续监视、记录的关键工序。
表12.1.1-2 危险品库房和仓库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及防雷类别
注:覆土库门斗内的电气危险场所为F1类,防雷类别为一类。
12.1.2 与电气危险场所用非燃烧体密实墙隔开,且有门相通,本身虽无危险品,但因有危险品侵入而具有危险性的工作间,当门除在有人出入时打开外,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该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可按表12.1.2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应与毗邻电气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表12.1.2 相毗邻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
注:1 本条不适用于配电室、电气室、电源室、电加热间、电机室。 2 控制室、仪表室位置的确定应符合自动控制部分有关规定。 3 隔墙上除设门外,无其他孔洞。
12.1.3 为F0类电气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其电气危险场所为F1类。为F1类和F2类电气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其电气危险场所与所服务的电气危险所类别相同。 12.1.4 为电气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电气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回到送风室时,为非电气危险场所。 12.1.5 电气危险场所同时存在火药、炸药和易燃液体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2.1.6 运输危险品的封闭式通廊的电气危险场所、防雷类别与所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较高危险者相同。运输危险品的敞开式或半敞开式通廊的电气危险场所为F2类,防雷类别为二类。 12.1.7 火炸药存药量不大于20g且放在封闭容器内或在排风柜内操作,不可能由于电气原因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工作间,可划为非电气危险场所。12.2 电气设备
12.2.1 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时可能发生火花和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宜布置在非危险场所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由国家认可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 3 不应安装、使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未经安全论证的基于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产品; 4 有过负载可能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规定; 5 配线接线盒、挠性管等管件配件的选型应与该电气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同; 6 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应适当低于危险品最低引燃温度,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举例见附录D; 7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的选择应符合表12.2.1-1的规定;
表12.2.1-1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的选择
8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12.2.1-2的规定;
表12.2.1-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9 电气设备除应按电气危险场所选型外,尚应符合安装场所的其他环境条件要求。
12.2.2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危险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危险工作间外,并应与门联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12.2.3 F0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电气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要安装控制按钮、检测仪表及固定监视设备(不含黑火药危险场所)时,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 C的iD、mD、tD型,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 2 F0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窗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 C的tD型灯具,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5℃,安装灯具的窗户为不可开启的固定窗。门灯及安装在墙外侧的开关、配电箱等选型应与灯具相同。 12.2.4 F1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1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ⅡB的d、e(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ib、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C的iD、mD、tD、pD型; 2 门灯及安装在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 C的tD型; 3 电气危险场所不宜安装移动设备用的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的产品,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4 当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生产工艺确定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 2)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密实防火墙与电气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传动轴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且应向室外、非危险场所开启。 12.2.5 F2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C的iD、mD、tD、pD型。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3.1 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2 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3 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或阻燃型铜芯金属铠装电缆;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护套电缆;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及U0/U均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中性线及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4 不应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当采用绝缘电线敷设时,应穿钢管保护。
12.3.2 当电气危险场所采用电缆时,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宜架空或沿桥架敷,电缆桥架应选用金属封闭型。电缆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相适应的密封装置。电缆不宜敷设在电缆沟内,当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采用防止水或火炸药粉尘进入沟内的措施,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 12.3.3 电气危险场所采用绝缘电线穿钢管敷设时宜明敷,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公称直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螺纹连接,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防松装置; 2 线路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相适应的密封装置。 12.3.4 F0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电气危险场所内不应敷设电力及照明线路。在确有必要时,可敷设该危险工作间使用的控制按钮、检测仪表及视频线路。灯具等安装在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2.5m㎡的铜芯绝缘导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或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敷设; 2 采用穿钢管敷设的线路,接线盒的选型应与电气设备(检测仪表)的防爆等级一致。铠装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缆密封接头。 12.3.5 F1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或电缆的芯线截面应符合表12.3.5的规定:表12.3.5 电线或电缆的芯线截面选择
注:保护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 除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芯线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外,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整定电流; 3 穿钢管敷设的线路接线盒及铠装电缆密封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2.2.1条第5款的规定; 4 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2.5m㎡的重型橡套电缆。
12.3.6 F2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或电缆的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本标准表12.3.5的规定; 2 电线或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12.3.5条第2款的规定; 3 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1.5m㎡的中型橡套电缆。12.4 照 明
12.4.1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2.4.2 危险品厂房中主要工作间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50lx;辅助工作间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00lx;理化室、试验间、控制室、监控室、监控中心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300lx;危险品库房、仓库及运输通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0lx;疏散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lx。危险品生产区及总仓库区内运输道路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lx。 12.4.3 危险品厂房内的主要危险工作间、主要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2.4.4 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12.5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5.1 生产过程中工艺要求不能中断供电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其他生产用电负荷为三级。自动控制系统、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定员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12.5.2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应为独立变电所。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变电所可为独立变电所、杆上变电所或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可附建于非危险性建筑物。 12.5.3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12.5.4 分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级危险品厂房。当采用干式变压器、无油型设备,且仅为本厂房服务时,可附建于1.1级危险品厂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为户内式,变电所的电压不应高于20kV; 2 变电所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与电气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密实防火墙,且隔墙上不应设门、窗和孔洞; 3 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外墙上,且门应向室外开启; 4 与变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变电所。 12.5.5 分变电所附建于1.2级、1.3级、1.4级危险品厂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2.5.4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当条件受限时,在满足内部距离的条件下,也可采用户外预装式变电站。 12.5.6 配电室(含电气室、电加热间、电机间、电源室)可附建于危险性建筑物内,并可在室内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与电气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密实防火墙,且不应设门、窗与电气危险场所相通; 2 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室外开启; 3 配电室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线; 4 多层危险品厂房电源引入的配电室宜设在一层,且不宜设在危险工作间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12.5.7 独立变电所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附建于其他建筑物的变电所,其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电阻应符合本标准第12.7.7条的规定。 12.5.8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宜独立设置,不应附建于危险性建筑物。当条件受限时,可附建于非危险性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柴油发电机的排烟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且应有阻火措施; 2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阀门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装设必要的检测、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6.1 引入危险性建筑物的1kV以下低压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按公式12.6.1计算,且不应小于15m。
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3 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接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6.2 各种高低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12.6.3 危险性建筑物所在区域内的20kV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线路时,架空线路的轴线与1.1级、1.2级危险性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档距的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35m。与1.3级、1.4级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6.4 1kV以下架空线路的轴线与危险性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2.7 防雷和接地
12.7.1 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危险性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表12.1.1-1、表12.1.1-2的规定。
12.7.2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危险性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2.7.3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取等电位联结。当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 12.7.4 在电气危险场所内,穿电线的金属管、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输送危险品的金属管道不应作为接地装置。 12.7.5 保护线截面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12.7.6 危险性建筑物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 12.7.7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子系统接地、屏蔽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当需要接地的设备多且分散时,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应沿建筑物墙外埋地构成闭合回路,每隔18m~24m室内、外接地干线连接一次,连接不应少于2处。 12.7.8 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危险性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危险性建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危险性建筑物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平行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跨接线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12.8 防静电
12.8.1 危险工作间中,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外部可导电部分、金属管道、金属支架等,均应进行直接静电接地。
12.8.2 直接静电接地装置应与防闪电感应、等电位联结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当单独设置静电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危险性建筑物内直接静电接地线宜采用截面不小于6m㎡的铜导线。移动、震动的设备等不应采用单芯线,可采用铜芯软绞线。 12.8.3 危险工作间中不应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进行间接静电接地。 12.8.4 危险工作间防静电地面静电泄漏电阻值应按该工作间的危险品计算能量分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执行。 12.8.5 危险工作间不应使用静电非导体制作的工装器具。当必须使用这种工装器具时,应进行处理,使其静电泄漏电阻值符合要求。固定或移动设备上有外露静电非导电材料制作的部件存在时,该部件的宽度不应大于3cm,表面积不应大于100c㎡。 12.8.6 危险工作间相对湿度宜控制在60%以上。黑火药工作间相对湿度宜控制在65%以上。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按工艺要求确定。.
13 自动控制和电信
13.1 一般规定
13.1.1 生产线宜设置全过程自动化控制,通过计算机、通信、控制与信息处理技术的结合,实现生产线自动化、连续化和信息化。
13.1.2 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可由自动控制、视频监控、门禁式定员监控、火灾报警、安全防范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并应通过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远端监视。 13.1.3 当生产、销售企业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时,可由生产管理、产品流向和安全监控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并应通过监控中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13.1.4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电气危险场所仪表和设备的选型应符合本标准第12.1节、第12.2节的规定。 13.1.5 自动控制、电信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合格产品。13.2 自动控制
13.2.1 自动控制系统由传感器、隔离变送器、摄像机、二次仪表、现场监控器、执行机构(包括报警器等)、视频处理设备、计算机、传输接口、电源、线缆、其他必要设备和软件等组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硬件设备应采用主流技术和通用产品,保证系统满足先进性、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开放性和实时性的要求,并应具有实用性和灵活性; 2 操作系统、数据库和编程语言等软件和开发工具应选择通用、开放、可靠、成熟、界面友好、易维护和易操作的主流产品,控制程序、控制算法、逻辑控制和通信等应用软件应保证其功能齐全、稳定、可靠并带有详细的汉字使用帮助和操作指南。
13.2.2 生产线的全过程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生产线安全监控系统,并应配备智能化、信息化数据处理和管理单元以及网络传输接口。 13.2.3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工艺过程参数和安全相关参数,故障自诊断报警和处置,联动控制以及自动记录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安全相关参数超过某一限值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上述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应设置自动工作制和手动工作制; 2 生产过程中,当突然发生停气、停汽、停水、停电引起爆炸燃烧危险时,应设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置联锁控制装置。 13.2.4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相关参数异常时,故障自动诊断系统应立刻做出反应并报警、保护,提供原因分析和处置建议,并应及时识别错误报警信号; 2 对0类专用设备用电动机的启动次数和启动间隔时间应具有安全预警和保护措施; 3 应对生产运行状况、自动报警信息进行记录; 4 存储信息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90d; 5 应具有报表、打印、数据备份、人机对话、管理与设置等功能; 6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手动和自动控制全线停机。 13.2.5 接触物料的信号采集设备,应选择与工艺介质相容的材质和选用灵敏度、可靠性满足工艺要求的设备,其安装位置应保证采集信号的准确和安全。 13.2.6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UPS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3.2.7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停气时,满足安全要求。 13.2.8 电气危险场所内的控制或检测信号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工作电压的阻燃铜芯绝缘电线和电缆,其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本标准表12.3.5的规定;当采用多芯电缆时,其芯线截面不宜小于1.0m㎡; 2 敷设在F0类、F1类电气危险场所的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宜采用铠装电缆。当采用非铠装电缆或电线敷设时,应穿镀锌焊接钢管保护或沿金属封闭式桥架敷设; 3 仪表、接线盒(箱)、分线盒(箱)等进出孔的密封应符合防爆要求; 4 本质安全线路的长度和敷设形式应符合本质安全型仪表和关联电气设备的本质安全特性要求。 13.2.9 引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自动控制系统线路应埋地敷设。当采用铠装电缆时,电缆的金属层、屏蔽层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电缆在进出建筑物处应设置电涌保护器(SPD)。 13.2.10 自动控制系统的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仪表和计算机等,应按制造厂要求进行接地设计。 13.2.11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规定。 13.2.12 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应嵌入防护土堤外侧或布置在防护屏障外符合内部距离要求的位置。 2 1.2级、1.3级、1.4级厂房内附建控制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与危险工作间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 2)隔墙上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工作间相通; 3)控制室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 4)与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控制室。 3 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具有强电磁干扰的环境。13.3 视频监控系统
13.3.1 生产、销售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实时显示、记录和回放现场图像的功能。
13.3.2 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内容和监视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危险工作间及危险品运输通道内的人员数量和作业行为、危险品存药量和状态、专用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实时监视。实现从原材料投料到成品包装、装车的生产工艺流程全过程监控,覆盖危险工作间和危险品运输通道全区域,无肓区。监控范围覆盖下列区域: 1)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机械传送装置、标识喷码装置等; 2)危险岗位操作人员的固定工位; 3)固定和暂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成品、不合格品)和危险原材料的位置; 4)危险工作间内全景; 5)1.1级厂房防护屏障所有出入口。 2 应对生产企业库房(中转站台)、总仓库区和销售企业仓库的人员、车辆、危险品和装卸作业行为等进行监视,监控范围应覆盖库房、仓库的门窗和装卸区域。 13.3.3 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监控的区域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紧急情况下应向现场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2 监视图像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实时性; 3 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摄像机位置、记录时间和日期; 4 对生产线关键工序进行24h连续记录,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90d;其他工序应按设定程序自动启停、自动记录,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5 对生产企业库房、总仓库区及销售企业仓库进行24h连续记录,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6 模拟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不低于480TVL(彩色)或不低于540TVL(黑白),高清网络摄像机的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摄像机信噪比不宜低于50dB;数字视频信号单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25帧/s;特定岗位的视频应采用不低于D1的格式输出; 7 监视图像画面应有效辨别人员和关键工位作业人员的行为; 8 视频信号丢失时应报警,系统具有操作和中文菜单显示,具备联网功能,并可接受和同步备份定员监控系统的信息。 13.3.4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选用CCD或CMOS彩色/黑白转换型摄像机;摄像机应固定安装,不应采用云台控制方式; 2 安装在电气危险场所内(含门外5m范围内)的摄像机(包含解码器、拾音器、扩音装置、接线盒和监视器)及辅助照明灯具等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 3 监视器屏幕尺寸不应小于43.18cm,模拟监视器清晰度应比摄像机清晰度高100TVL;数字监视器图像分辨率不得低于高清网络摄像机的分辨率; 4 录像设备输入、输出信号和视、音频指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 13.3.5 视频信号宜采用电缆、光缆传输。为避免强电磁场干扰或远距离传输时宜采用光缆传输。当监控室视频信号远传至生产场点、总部监控中心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受限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但无线发射装置、无线接收装置应安装在生产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和销售企业的危险品仓库区外,且满足射频辐射安全防护的位置。 13.3.6 引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视频线路不应采用无线传输方式。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应采用屏蔽型电线或电缆。 13.3.7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宜由监控室集中供电。当前端设备距离监控室较远时,宜就地供电。不间断电源(UPS)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3.3.8 监控室,监控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室宜按每条生产线分别设置,宜与危险品厂房的生产控制室合用,或设置在符合内部距离要求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内;监控室的位置应确保监视区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记录信息不受损;监控室内应设置监视点,并应设置有线电话与生产现场保持通信畅通;生产现场宜设置扩音装置; 2 生产场点监控中心应设置视频录像信息灾备系统,同步存储现场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3 生产场点、总部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实现远程监视,并应留有通信接口; 4 危险品库房、仓库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室可设置在符合内部距离要求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13.3.9 当监控室与监视区域所在危险性建筑物属于不同防雷区时,视频监控系统的电源线路、控制和信号电线、电缆均应安装适配的电涌保护器(SPD)。室外独立安装的摄像机应设置避雷针并就地安装电源、控制信号和视频信号电涌保护器(SPD)。 13.3.10 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的规定。13.4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13.4.1 当设置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时,该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线缆与设备、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装置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
13.4.2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应为完全开放式。现场信息有线传输至监控室控制管理平台,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应在生产期间24h连续运行,不间断电源(UPS)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3.4.3 设备选型应与其安装环境相适应。当采用射频识别(RFID)技术时应通过安全论证。13.5 火灾报警系统
13.5.1 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13.5.2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工序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与消防雨淋系统联动;无控制室时,应在相应危险品厂房防护屏障外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并联锁启动消防雨淋系统; 2 除本标准第13.5.2条第1款规定外的其他危险品厂房和科研中试线可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固定电话等火灾人工报警系统; 3 生产企业危险品总仓库区、地面站以及销售企业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置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等火灾人工报警系统;火灾人工报警系统应设置在相应的值班室; 4 火灾报警区域应按照单个危险品厂房划分;火灾探测区域应按照危险工作间划分,且探测区域的面积应覆盖生产工艺要求的保护面积; 5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厂房,其火灾报警信号应与压力开关等信号通过“或”逻辑组合方式启动消防水泵;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焰探测器等光电快速感应探测器。 13.5.3 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工作间或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室应根据生产特点,具有火灾报警、联动以及消防水泵运行状态监视等功能。 13.5.4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联动控制排风机。 13.5.5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13.6 安全防范系统
13.6.1 生产、销售企业的库房和仓库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的三级。
13.6.2 安全防范系统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保安通信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 13.6.3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的规定。13.7 通 信
13.7.1 危险品厂房应设置畅通的电话,宜兼作厂区火灾报警功能。
13.7.2 电气危险场所内的通信电线及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其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且绝缘试验电压不应低于500V。通信电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0.5m㎡的铜芯绝缘电线,通信电缆应采用线芯直径不小于0.5mm的铜芯电缆。 13.7.3 电气危险场所内应采用有线电话,不应采用无线电话和无线对讲设备。 13.7.4 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有线对讲电话,用于生产线各岗位之间通信联系。当操作岗位环境噪声大于60dB,宜设置具有扩音功能的电话或装置。 13.7.5 电气危险场所内通信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12.2节、第12.3节的规定。13.8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13.8.1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移动站、电信固定站、无线电通信等发射天线的距离,应根据发射功率、频率和本节有关条款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13.8.2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中频(MF)广播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表13.8.2的规定。表13.8.2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中频(MF)广播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
注:1 中频(MF)广播发射天线的频率范围为0.535MHz~1.60MHz; 2 表中外部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面距离。
13.8.3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调频(FM)广播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表13.8.3的规定。表13.8.3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调频(FM)广播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
注:1 频率调制为88MHz~108MHz; 2 表中外部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面距离。
13.8.4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移动和固定自动通信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表13.8.4的规定。表13.8.4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民用波段无线电设备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
注:1 本表适用于中频(MF)、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的移动站、固定站、无线电定位等; 2 表中外部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面距离。
13.8.5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甚高频(VHF、TV)和超高频(UHF、TV)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表13.8.5的规定。表13.8.5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与甚高频(VHF)和超高频(UHF)电视(TV)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
注:表中外部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面距离。
13.8.6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与发射天线之间不能满足外部距离时,应采用屏蔽措施防护。 13.8.7 生产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和销售企业危险品仓库区内不应建造无线电通信塔(基站)。.
14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14.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14.1.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宜布置在独立的偏僻地带,并宜设置围墙,围墙距性能试验作业点边缘不宜小于50m。
14.1.2 当一次爆炸药量小于或等于2kg时,性能试验场围墙距居民点、村庄等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本厂建筑物(含硝酸铵仓库)不应小于100m。当一次爆炸药量大于2kg时,应布置在厂区以外符合安全要求的偏僻地带。 14.1.3 危险品性能试验采用的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应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及试验准备间距、其他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14.1.3确定。封闭式爆炸塔(罐)与试验准备间分开布置时,两者之间若设置有防震沟,间距不应小于3m;两者之间若未设置防震沟,间距不应小于15m。表14.1.3 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及试验准备间距、其他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14.1.4 殉爆试验一次殉爆药量不应大于1kg。殉爆试验的准备间距殉爆试验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35m。
14.1.5 当受条件限制时,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可与危险品销毁场设置在同一场地内进行轮换作业,且应符合危险品销毁场的外部距离规定。作业点之间应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3m。 14.1.6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14.2 危险品销毁场
14.2.1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销毁危险品时,应设置危险品销毁场。危险品销毁场应布置在厂区以外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
14.2.2 当采用炸毁法时,工业雷管一次销毁药量不应超过500g,其他危险品一次销毁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法时,一次销毁药量:硝酸铵类炸药不应超过200kg,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单质炸药不应超过100kg,导爆索不应超过20kg。 炸毁应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坑周围无自然屏障时,其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屏障。 14.2.3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危险品销毁场作业边缘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等不应小于150m。 14.2.4 危险品销毁场不应设待销毁的危险品暂存库,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危险品销毁场应设人身掩体,且应布置在危险品销毁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人身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点,距销毁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50m。掩体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0m。 14.2.5 危险品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销毁作业点边缘不宜小于50m。 14.2.6 危险品销毁采用的封闭式销毁塔可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其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且应符合本标准表14.1.3的规定。危险品销毁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15 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15.1 一般规定
15.1.1 为现场混装炸药车而进行的原材料储存,水相、油相、乳化基质等的制备和储存,装车作业,宜建立地面站。地面站可采用固定式地面站或移动式地面站。 15.1.2 地面站生产的乳化基质应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GB 14372第8组试验的8(a)、8(b)、8(c)试验。
15.1.3 地面站乳化基质生产控制系统应具有超温、超压、断料、冷却水断流等自动监控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15.2 固定式地面站
15.2.1 地面站不应建设在危险品总仓库区内。
15.2.2 当地面站内未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时,地面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15.2.3 当地面站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地面站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时,硝酸铵储存、破碎,水相、油相、乳化基质等的制备和储存,装车作业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为1.4级;电气危险场所应为F2区;防雷类别应为二类。地面站应设室外消火栓。 15.2.4 硝酸铵破碎、水相、油相、乳化基质制备和储存,装车作业生产工序可联建在一个建筑物内。硝酸铵破碎与其他工序之间、水相罐与制乳工序之间、乳化基质储存与其他工序之间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实隔墙。联建厂房内乳化基质储存罐的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单个乳化基质储存罐的储量不应超过30t。 15.2.5 乳化基质储存罐(区)单独设置时,单个储存罐的储量不宜超过100t,储存罐总储量不应超过600t。各储存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0.75倍相邻较大储存罐的直径。 15.2.6 硝酸铵仓库应独立设置,单库最大允许储量为600t。硝酸钠与硝酸铵可分隔间同库存放。硝酸铵仓库距多孔粒状硝酸铵的装车上料装置不应小于15m。 15.2.7 乳化剂、敏化剂库房可联建,并应有隔墙。 15.2.8 柴油库宜单独建设。 15.2.9 现场混装炸药车可进入1.4级厂房进行装车作业。装车位与厂房内其他工序应有隔墙。 15.2.10 地面站宜设现场混装炸药车车库。该车库可与维修工房联建,并应有隔墙。15.3 移动式地面站
15.3.1 移动式地面站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分设制备挂车、生活挂车。
15.3.2 移动式地面站不应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 15.3.3 移动式地面站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15.3.4 移动式地面站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5.3.5 移动式地面站电力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5.3.6 移动式地面站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二类防雷的规定。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A.0.1 当危险性建筑物紧靠山脚布置,其与山背后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可按下列规定减少: 1 计算药量小于或等于20t,山高大于或等于20m,山体的坡度大于或等于15°时,可减少25%~30%; 2 计算药量在20t~50t,山高大于或等于30m,山体的坡度大于或等于25°时,可减少20%~25%; 3 计算药量大于或等于50t,山高大于或等于50m,山体的坡度大于或等于30°时,可减少15%~20%。
A.0.2 在一条山沟中,当两侧山体高度30m~60m、坡度20°~30°,沟宽度40m~100m、纵坡4%~10%时,沿沟纵深和出口方向布置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40%;对沿两侧山脚直对布置的危险性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B.0.1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爆炸冲击波超压当量值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注:未列入本表的新型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应由试验确定。
B.0.2 民用爆炸物品的梯恩梯爆炸冲击波超压当量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乳化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为0.73,水胶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为0.76; 2 铵梯(油)类炸药、粉状铵油类炸药(含膨化硝铵炸药、改性铵油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黏性粒状炸药、浆状炸药、含火药含水工业炸药、射孔弹、穿孔弹、震源药柱(中、低爆速)、点火具、海上救生烟火信号、增雨防雹火箭弹等梯恩梯当量值按小于1考虑; 3 苦味酸、工业雷管、基础雷管、继爆管、导爆索、爆裂管、震源药柱(高爆速)等梯恩梯当量值按等于1考虑; 4 黑梯药柱、太梯药柱、起爆具等梯恩梯当量值按大于1考虑。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表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表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GB 1437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