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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ight soil treatment plant
CJJ 64-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9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 年 9 月 15 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4.处理工艺;5.预处理设施;6.主处理设备与设施;7.上清液处理;8.污泥处理与处置;9.除臭系统;10.辅助与公用设施;1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原规范的章节次序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术语”、“除臭系统”、“辅助与公用设施”等章,将原规范“净化处理工艺流程”、“后处理”、“污泥处理”等节调整为章,将原规范“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一章调整为“主处理设备与设施”一章中的节;2.增加了粪便絮凝脱水工艺及其相关内容;3.增加了上清液运至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进行合并处理的内容;4.增加了除臭系统的内容;5.对原规范各处理单元有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补充和细化。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中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中科技大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本规范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设计院
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科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镇江市规划设计院
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环境卫生设计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朱蕾 冯其林 王绍康 秦峰 章保 潘四红 罗继武 文志敏 赵江 余建民 郭树波 谢文刚 康建雄 刘勇 徐丽丽 梁林峰 杨列 黄宏伟 文勉聪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文伟 潘顺昌 陶 华 张 范 俞觊觎 翟立新 李先旺 周昭阳 姜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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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使我国城镇的粪便处理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达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卫生防疫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粪便处理厂的设计。
1.0.3 粪便处理厂设计应根据服务年限、粪便收集量和综合效益等,协调近期与远期、处理与利用、粪便处理与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之间的关系,通过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4 粪便处理厂设计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采用节约能源、节省用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1.0.5 粪便处理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上清液 night soil liquid
粪便经絮凝脱水或厌氧消化等工艺过程产生的液体。
2.0.2 接受设施 receiving facility
将粪便从真空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卸入接受沉砂池的设施。
2.0.3 接受口 feeding inlet
从真空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接受粪便的衔接口。
2.0.4 固液分离设施 solid-liquid separating facility
对粪便中固体杂物和液体部分进行分离的设施,主要去除纤维、竹木、塑料等固体杂物。
2.0.5 厌氧消化池 anaerobic digester
以厌氧状态,使粪便中有机物分解并使固液易于分离的设施。
2.0.6 粪便絮凝脱水 night soil coagulation and dehydration
通过向生粪便投加絮凝剂以利于固液分离,并对被分离的固体进行机械脱水的过程。
2.0.7 除臭系统 deodorizing system
对粪便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进行收集处理的设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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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应进行选址方案比较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确定。
3.1.2 厂址应优先选择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
3.2 总体布置
3.2.1 厂区总体布置应根据各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地质和气象条件,并考虑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3.2.2 厂区的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做到排水畅通、土方平衡和能耗降低。
3.2.3 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臭气集中处理设施、固体杂物及脱水污泥堆放间应布置在主导风向下风向。
3.2.4 处理构筑物间输送粪便、污泥、上清液和沼气的管线布置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应使管渠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通顺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种管线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3.2.5 各处理构筑物应有排空设施。
3.2.6 厂区应设置粪便、污泥、气体的计量装置,宜设置气体检测装置以及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3.2.7 厂区内各构筑物和建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高架处理的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设施。
3.2.8 厂区应设置环境污染的监测装置以及必要的控制装置。
3.2.9 厂区应有堆放材料、备件、燃料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3.2.10 附属建筑物宜集中布置,并应与生产设备和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粪便处理厂的规模、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确定。宜在厂区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消火栓、厕所等设施。
3.2.11 厂区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应为3.5m~4.0m,双车道为6.0m~7.0m,并应有回车道;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6.0m~10.0m。
2 人行道的宽度应为1.5m~2.0m。
3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0m,通向高架构筑物扶梯倾角宜采用30°,应小于45°。
4 车道、通道的布置应符合有关规范防火安全的要求。
3.2.12 厂区周围宜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
3.2.13 厂区的绿地面积不宜大于总面积的30%。
4 处理工艺
4.0.1 粪便处理厂接受的粪便应是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清运和转运的人粪便。
4.0.2 粪便处理厂严禁混入有毒有害污泥。
4.0.3 粪便处理厂规模应根据近年粪便平均收集量及服务年限内预测量合理确定,规模不宜小于50t/d。
4.0.4 粪便性状的设计取值,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结果来确定。如无当地测定数据时,可按表4.0.4粪便性状设计数据取值。
4.0.5 粪便处理宜采用下列工艺之一:
1 当粪便处理厂址选择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时宜采用粪便絮凝脱水主处理工艺(图4.0.5-1)或粪便厌氧消化主处理工艺(图4.0.5-2),也可采用粪便固液分离预处理工艺(图4.0.5-3)。
2 粪便农业利用时,无害化处理方法宜采用厌氧发酵法,也可采用密封储存池或大型三格化粪池进行处理。
4.0.6 预处理工艺宜采用接受设施、固液分离设施、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浓缩池或浓缩机等单元的不同组合。预处理中产生的固体杂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
4.0.7 上清液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和排放标准采用相应处理措施,应优先考虑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渗沥液合并处理。不具备合并处理条件时可建设独立的上清液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4.0.8 脱水污泥处理处置,当用于农业时必须进行高温堆肥处理;也可送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最终处置。填埋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焚烧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4.0.9 粪便处理工艺中单元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并联运行的处理单元设施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处理设施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2 处理单元设施的入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3 处理构筑物、管渠和设备等,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无害化卫生处理构筑物应采取抹水泥砂浆防渗处理。
4 在可能产生臭气的处理单元,应设置收集臭气的吸风罩,经管道收集并集中进行除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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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预处理设施
5.1 接受设施
5.1.1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接受设施。
5.1.2 接受设施宜设若干个粪便接受口并应采取密封措施。应采用密闭对接方式卸粪。
5.1.3 粪便接受口个数可根据每小时最大粪便投入量按下式计算:
5.2 固液分离设施
5.2.1 格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机械清除时,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宜为7mm~10mm,格栅倾角宜为30°~90°,筛孔宜为10mm~16mm;采用人工清除时,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宜为25mm~40mm,格栅倾角宜采用30°~60°。粪便过栅流速宜为0.6m/s~1.0m/s。
2 格栅拦截固体杂物的量可按粪便设计处理量的1%~2%计算。固体杂物的清除宜采用机械清除,对所清除的固体杂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置。
3 格栅机、输送机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周围环境情况,宜设置除臭处理装置。
4 格栅处应设置工作平台,其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格栅机的设置宜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
5 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格栅室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5.2.2 固液分离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液分离机宜为一体化设备,宜具有大块重物分拣、除砂、过滤、传输、压榨五个功能。
2 固液分离机应能截留粪便中粒径在15mm以上的固体杂物,并应将栅滤后液体中的细砂高效分离和排出。
3 排砂螺杆螺旋片的厚度不宜小于8mm。栅筐宜成圆柱状,栅条或筛孔板厚度不宜小于4mm。
4 格栅上端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
5 控制系统宜为全自动操作系统。
6 固液分离过程宜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
7 固液分离机宜设置在室内。机壳上应设置收集臭气的吸风罩,应保证臭气收集系统与其连接形成负压运行。
8 产生的固体杂物应打包后再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置。
5.3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
5.3.1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
5.3.2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的容量不应小于设计的粪便日处理量。
5.3.3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应设置高低液位装置。
5.3.4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内应设置循环泵、应急排放管线和清空管线。
5.4 浓缩池(浓缩机)
5.4.1 当粪便主处理工艺为厌氧消化时,可设置浓缩池作为预处理设施,浓缩池宜用于含水率大于98%的粪便;当粪便主处理工艺为粪便絮凝脱水时,可设置浓缩机作为预处理设施。
5.4.2 浓缩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体负荷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粪便处理厂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2 浓缩时间宜为3h~6h。
3 有效水深宜为4m。
4 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宜小于96%。
5 应设置清除浮渣的装置。
6 当采用间歇式重力浓缩池时,应在浓缩池的不同高度设上清液排出管。
5.4.3 浓缩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缩机宜采用螺压式污泥浓缩装置。
2 应采用低转速、全封闭、可连续运行装置。
3 装置应有限制和调节排泥浓度的功能。
4 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宜小于94%。
5 装置宜采用自动化控制。
6 浓缩机宜设置在室内。机壳上应设置收集臭气的吸风罩,应保证臭气收集系统与其连接形成负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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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主处理设备与设施
6.1 絮凝脱水设备
6.1.1 脱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粪便的特性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当采用螺压式脱水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水机应低转速、全封闭、可连续地运行。
2 脱水机应有限制和调节泥层厚度的功能。
3 脱水机应备有单独的滤网自动冲洗系统,滤网应选用强度高的不锈钢材料。
4 压榨螺杆的转速应可调节。
5 脱水后泥饼含水率宜小于80%。
6.1.2 脱水机的絮凝剂制备及投加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剂制备及投加系统宜包括储药、投药、溶药、稀释、投加等过程,系统能力应与脱水机配套。
2 絮凝剂种类应根据粪便性质、固体浓度和污泥最终出路等因素选用,宜采用有机高分子絮凝剂。
3 絮凝剂投加量的设计只宜确定范围,适宜的投药量应进行投药量试验确定。
4 絮凝剂的制备及投加宜采用自动化控制。
5 絮凝剂进料泵应采用机械密封或填料密封,轴封处应设泄漏回收装置。泵的流量、出口压力应满足脱水机的使用要求,应配置运行保护和过载保护装置。
6 絮凝剂制备及投加系统中所有与药液接触的零部件均应使用耐腐蚀材料。
7 絮凝剂与粪便的混合位置应设在脱水机进料泵入口。
6.1.3 絮凝脱水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脱水间应靠近粪便浓缩单元设施。
2 絮凝脱水间应考虑泥饼运输通道。
3 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
4 应设置除臭设施、降噪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
5 应设冲洗水排放系统。
6.2 厌氧消化设施
6.2.1 粪便厌氧消化宜采用完全混合式二级消化。
6.2.2 厌氧消化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厌氧消化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2 总消化时间不应少于30d。当确保B0D5处理效率在80%以上时,总消化时间可缩短,但一级消化时间仍应大于15d。常温发酵时间应大于30d,冬季应适当延长。
3 进料化学需氧量(COD)高时投配率宜用下限值,进料COD低时投配率宜用上限值。
4 一级消化池应加热。加热宜采用池外热交换,也可采用池内热交换或蒸汽直接加热,大型消化池可将两种加热方式结合使用。选择加热设备应考虑10%~20%富余能力。
5 一级消化池应设搅拌装置。搅拌宜采用消化气体循环,也可采用螺旋桨搅拌器、水力提升器等,大型消化池也可将两种搅拌方式结合使用。搅拌可采用连续的,也可采用间歇的。消化液从一级消化池输送到二级消化池之前,应至少停止搅拌4h。二级消化池不应搅拌。
6 上清液排出设施的溢流管出口不得置于室内,必须设置水封。
6.2.3 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按消化时间计算:
6.2.4 厌氧消化池、储气罐、配气管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2.5 厌氧消化池、储气罐、配气管等设施设备及其辅助构筑物易燃易爆性强,其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相应规定。
6.2.6 用于粪便投配、循环、加热、切换控制的设备和阀门宜集中布置。室内必须设置强制通风和除臭设施。
6.2.7 消化气体收集净化设施宜由脱硫装置、储气装置、余气燃烧装置、配气管等组成。沼气净化的程度及系统组成应根据最终用途确定。
6.2.8 脱硫技术方案应根据条件采用干式或湿式脱硫。当气体中硫化氢含量大于2g/m³时,宜采用二级干式脱硫法。室外设置的脱硫装置在冬期或寒冷地区应有保温措施。
6.3 密封储存池
6.3.1 密封储存池的无害化处理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
6.3.2 密封储存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
6.3.3 密封储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密封储存期确定。密封储存期应大于30d,冬期应适当延长。
6.3.4 密封储存池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建造,进出料口应高出地面并应有水封措施。
6.3.5 密封储存池宜配置泵。
6.4 三格化粪池
6.4.1 三格化粪池的无害化处理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
6.4,2 三格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粪便处理量和停留时间确定。停留时间宜为30d~40d。
6.4.3 三格化粪池的第一、二、三格的容积比,可采用2:1:3,其中第一格的粪便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d。
6.4.4 三格化粪池格与格之间的粪液出口应上下错开,第一格的出口距池底宜为40cm~50cm,第二格的出口应采用溢流。
6.4.5 三格化粪池的第一、二格应各设浮渣、沉渣清掏口。浮渣、沉渣的清掏周期宜为1~4个月,清除的浮渣和沉渣应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也可经进一步无害化卫生处理后用作农肥。
7 上清液处理
7.0.1 上清液采用与城市生活污水或垃圾渗沥液合并处理时,处理工艺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清液水质、水量、流速等不应影响污水(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运行、出水水质及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 上清液宜经吸粪车或专用管道输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
3 上清液采用管道输送时,管道和构筑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7.0.2 上清液处理采用达标排放时,处理工艺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处理工艺应结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排入水体的处理工艺应结合排放水体状况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3 上清液经处理后必须进行消毒,消毒宜采用加氯法或紫外线消毒法。加氯量应通过试验或类似生产运行经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出水可采用6mg/L~15mg/L,二氧化氯或氯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紫外线剂量宜通过试验确定,也可参照类似生产运行经验确定。
4 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8 污泥处理与处置
8.0.1 粪便厌氧消化和粪便絮凝脱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
8.0.2 污泥处理量应以粪便设计处理量为基础,根据有关处理设施的SS浓度及去除率、BOD5浓度及去除率、污泥生长量以及污泥含水率进行计算确定,也可按下列数据采用:
1 主处理工艺采用絮凝脱水时,絮凝脱水设备产生的脱水污泥量按粪便设计处理量的10%~25%取值。
2 主处理工艺采用厌氧消化时,厌氧消化池产生的消化污泥量按粪便设计处理量的15%~20%取值。
3 上清液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时,剩余活性污泥量按上清液量的30%取值。
8.0.3 污泥浓缩和污泥脱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8.0.4 脱水污泥的高温堆肥设计,除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 52和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堆肥工艺宜采用:水分调整设施→主发酵设施→次级发酵设施(场)。
2 水分调整方法可采用添加水分调整材料或返回腐熟堆肥。
3 主发酵设施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日进料量和发酵时间确定。发酵温度保持在55℃以上的发酵时间不得少于5d,当发酵温度在65℃以上时,发酵时间可缩短为4d。
4 主发酵设施的供氧应采取强制通风或机械翻堆方式,应设置渗沥水和气体收集系统以及测试温度、氧浓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雨、防渗的性能。
5 次级发酵设施(场)的有效容积(面积),应根据主发酵设施的出料量和堆肥的腐熟时间确定。次级发酵时间不宜少于10d。
6 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高温堆肥时,混合物含水率应为40%~60%,碳氮比(C/N)宜为20:1~30:1,有机物含量宜为20%~60%。
8.0.5 脱水污泥的最终处置选择与生活垃圾混合卫生填埋工艺时,脱水后的泥饼应选用密封垃圾车运往垃圾填埋场。设计中应提出不同于常规垃圾卫生填埋的特别防护操作方式,减少及防止脱水污泥进入卫生填埋场产生的臭味、卫生及安全等问题。
9 除臭系统
9.0.1 接受间、固液分离间、浓缩间、絮凝脱水间及堆肥车间等建筑物内,除应设置换气装置外,还应在室内的处理设备上部采取负压运行方式收集臭气,经管道收集并集中进行除臭处理。粪便接受口及固液分离设备等高浓度臭气产生处,应设置冲洗装置和操作密封盖,并宜设喷淋除臭剂的装置。
9.0.2 除臭集中处理方法的选择应结合臭气浓度、去除程度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生物滤床除臭与除臭剂雾化除臭结合的综合除臭法。
9.0.3 除臭系统应做到处理效率高、设备噪声低、材质防腐蚀。
9.0.4 除臭系统应保证粪便处理厂周边地区的环境空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厂界的污染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10 辅助与公用设施
10.0.1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设施,对进厂粪便量进行计量记录。宜采用进出双向称重方式。应根据运输工具合理选择地磅(汽车衡)、重量传感器和电子皮带秤等计量设施。
10.0.2 粪便处理厂应对进厂粪便性状、处理过程的工艺参数、污泥性状及出水水质等进行检测,并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施。
10.0.3 下列各处应设置相关监测仪表及报警装置:
1 接受间、絮凝脱水间:监测氨气(NH3)、硫化氢(H2S)浓度。
2 消化池:监测沼气(CH4)、硫化氢(H2S)浓度。
3 加氯间:监测泄漏氯气(Cl2)浓度。
10.0.4 粪便处理厂各处理单元宜设置生产控制、运行管理所需的检测仪表。自动化仪表与控制系统应保证处理过程中系统的安全、可靠,便于运行,改善劳动条件。
10.0.5 粪便处理厂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应保持良好视角,以便观察控制有关工序及设备运行状况。
2 控制室宜采用微机处理主要技术参数并进行自动化管理。
3 控制室应就近设置电源箱,供电电源应为双回路;直流电源设备应安全可靠。
4 控制室应设置紧急状态报警装置。
5 由控制室控制的单元工序应同时具备各工序独立控制功能,控制管理系统应有信息收集、处理、控制、管理及安全保护功能。
11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1.0.1 粪便处理厂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11.0.2 对于车辆行驶、粪便处理、除臭等各个环节产生的噪声,应按其产生的状况,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1.0.3 绿化隔离带应强化其隔声、降噪等环保功能。
11.0.4 粪便处理厂的安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的有关规定。
11.0.5 粪便处理厂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求,应设置浴室、更衣间、卫生间等建筑物。建筑物内应设置必要的洒水、排水、洗手盆、遮盖、通风等卫生设施。
11.0.6 粪便处理厂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防火、限速等警示标志,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设备。
11.0.7 与处理设施相关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必须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和自动报警装置。
11.0.8 应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11.0.9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11.0.10 厂区内应设置必要的蚊蝇密度监测点和喷药灭蚊蝇设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6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
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
9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1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12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13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 52